【醫療民事法】哈姆立克法急救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5/11/24
醫療義務產生的事由
壹、案件概述
一、案例說明
本件原因事實為:乙女為原告甲(甲的配偶)、丙、丁、戊的家屬,因精神疾病於2007年9月26日經被告主治醫師A建議住院治療。乙於同年11月12日17時30分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分院)3樓精神科病房用餐,護理師B則位於面對所有病人的護理站觀察各病人的情況,惟乙於進食時因吞嚥食物發生哽塞,護理師B、護理長C及安全戒護員D先以坐姿哈姆立克法及其他措施對乙進行急救,B於同日17時34分向該院9595救援網通報後,E、F、G等三位醫師聽聞全院廣播即趕赴現場,並將乙送往隔壁大樓1樓急診室由H醫師救治。乙經急救後因缺氧性腦病而成為植物人,並於6個月後死亡,原告甲等人認為A、B、C、E、F、G、H等7人有過失,依加害給付類型之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向此7人與臺大分院請求損害賠償。原告甲等人主張上開7人有過失,所持的理由為:乙因裝戴假牙咀嚼食物略有困難,此問題已告知主治醫師A,A亦指示應將供應予乙之食物先行剁碎,然A明知乙有咀嚼困難,卻開立有吞嚥困難副作用之藥物予乙服用,致乙吞嚥食物發生哽塞,上述行為自有過失存在;護理師B於當日17時30分在照顧乙用餐時有過失,導致乙進食過程發生哽塞情形;在乙發生哽塞後,護理長C未以臥姿,卻是先以坐姿對乙施行哈姆立克法,並延誤了4分鐘才通報該院9595救援網,從而有急救時間的延誤,有過失;護送乙至急診室的E、F、G等三位醫師,於護送途中對乙所為的急救行為,有過失;至於急診室之醫師H對乙施予的醫療處置,亦有過失。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1806 (20期):再探精神醫學法制與司法審判實務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住院醫療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之契約與侵權責任
壹、問題提出
本件病患因精神疾病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治療,於2007年11月12日17時30分許在該院精神科病房用餐時,因吞嚥食物發生哽塞,該院護理長、護士及安全戒護員發現後,先對病患以坐姿哈姆立克法急救,嗣將病患臥地平躺繼續急救,護理長在17時34分撥打9595救援小組求援,同時指示護士推床轉送急診,安全戒護員則在救援小組到達前持續對病患急救,救援小組於17時36分許到達精神科病房電梯口後,則由救援小組接手繼續急救,惟病患經急救後已呈現植物人狀態;其後因病患情況穩定,於2008年1月9日轉至護理之家,後因肺炎併發敗血症,於2008年4月15日、同年5月11日再度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急診,因家屬簽署不予心肺復甦同意書,病患於2008年5月12日死亡。病患家屬對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及護理長、護士提起本件訴訟(對醫師提起訴訟部分因歷審均經判決駁回,且較無爭議,故不在本文討論之範圍),請求其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以及民法第227條、第224條加害給付之規定,就病患最終死亡結果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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