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政法】醫師證書廢止懲戒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4/29
醫師懲戒與行政處罰之差異
壹、事實
甲為A直轄市中醫師,聲稱為治療病患睡眠不佳,使用硃砂入藥,但未明確告知病患,對病患自主權並未給予尊重;其又誤以鉛丹為水飛過之硃砂,而調劑摻入珍珠粉併同加入中藥粉處方,提供病患服用,已知造成28位病患發生重金屬中毒症狀,身心受創嚴重,已構成業務上重複發生過失行為及違反醫學倫理中自主、不傷害等重要原則。A直轄市所屬衛生局依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1款及第4款規定,移送A直轄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該會於2021年2月8日廢止甲醫師證書。甲不服,提起覆審,經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2021年5月4日駁回覆審後,甲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2504 (102期):置之死地而後知生——再論病人自主與善終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關於醫師法之醫師懲戒罰與行政罰
壹、案件概述
一、事件背景
(一)A為臺中市某中醫診所(下稱系爭診所)中醫師,且為該診所之負責醫師。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獲報於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1日前往稽查系爭診所,以A開立含有硃砂之中藥粉包處方,造成張姓等數名病患有血鉛濃度超標情事,且在家中調劑處方,違反診所調劑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規範,認定A使用之藥材來源與醫療業務管理上顯有明顯疏失與不當,構成醫療法第108條第1款「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而依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裁處A罰鍰50萬元並命停業處分2個月即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下稱另案前處分)。
(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再於2020年8月6日配合檢警至系爭診所搜索,並經調查事證的結果及A陳述意見後,發現A明知硃砂為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不得使用於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的禁藥,卻罔顧病患的身體健康,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以硃砂入藥,並開立含有硃砂的中藥粉包處方,提供予227名病患服用,已經造成28名病患血液中鉛濃度超標而受害,認定系爭診所構成醫療法第108條第6款「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業務」,而依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裁處A罰鍰50萬元及停業3個月即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下稱另案後處分)。A不服另案後處分,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為被告,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法院以110年訴字第145號判決撤銷原處分罰鍰部分及確認原處分停業部分違法,嗣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上字第10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A在第一審之訴而告確定。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074號等違反藥事法等事件起訴A,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270號刑事判決判認A犯供應、調劑禁藥罪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尚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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