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石綿公害相關行政訴訟(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8/09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原告A、B之父C、E均因接觸石綿粉塵而死於胸膜間皮瘤,A、B之母D、F亦根據勞災保險法(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及石綿健康傷害救濟法(石綿による健康被害の救済に関する法律)受領相關的遺屬年金。在D、F過世後,A、B為提起石綿傷害國賠訴訟,要求兵庫縣勞動局局長開示有關父親死亡的調查結果及母親受領遺族給付等的各項資料(下稱「本件各資料」),對此,兵庫縣勞動局局長以A、B無開示請求權,決定不開示本件各資料(下稱「本件不開示決定」)。原告A、B不服,主張本件各資料屬於法律上規定的「個人資料」,本件不開示決定為違法,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主張
根據行政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第2條第2項,法律上的「個人資料」指的是與「生存的個人」有關的資訊,因此「死者」的資料原本就不屬於法律上的「個人資料」。法律上規定能夠請求開示的對象僅限「本人」,不能開示「他人」的個人資料。就算死者無法請求開示自己的個人資料,法律上也並未規定遺族能夠要求開示死者的資料。由此可見,死者的資料並不屬於請求開示「保有個人資料」的對象,就算是死者的繼承人亦無權要求開示。同法第14條第2項中規定,面對請求開示「非請求開示者本人」的個人資料,且該資料的開示可能會侵犯除了請求開示者以外的他人權益,在此情況下,行政機關長官可例外決定「不開示」,此處的「非請求開示者本人」亦包含「死者」在內。若廣泛認定「死者的個人資料」亦屬於「遺族的個人資料」,將會違背法律保障個人權益的最初目的。
雖說如本件死者的財產由其遺族繼承,與財產有關的資料將成為屬於「遺族的個人資料」,但在因孩子死於事故而親屬主張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儘管認為有關事故的報告書等屬於親屬的個人資料,但財產或權利的歸屬也應透過高度可信的文件(如財產登錄紀錄、保險證明等)來佐證。

三、判決經過
一審大阪地方法院於2019年6月5日作成判決......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0期:構築傳染病防疫法制最前線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