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002 (40期)

202002 (40期)

202002 (40期) 企劃導讀

構築傳染病防疫法制最前線

2003年爆發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感染事件,自2003年3月14日起至2003年7月5日止4個月期間,臺灣共有664位病例,其中73人死亡,其高傳染率與高死亡率引起社會恐慌。當時除了醫院感染管制不足,造成醫護人員群聚感染的問題外,為防止疾病傳播而採取強制隔離、封院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更是當時備受爭議的議題。距離事件發生迄今已逾15年,事實上,全球仍不斷受到新興傳染病的威脅,諸如H5N1、H7N9新型流感、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MERS-CoV)、伊波拉病毒以及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等均屬之,如何因應新興傳染病乃各國政府防疫工作的重點。本期企劃將以傳染病防治作為主軸,首先介紹臺灣在全球化的影響下,面對各種傳染病威脅所採取的防疫應變體系,再結合近期相關時事與修法動向,分別就醫療機構感染管制的法律責任、強制隔離措施涉及的人權侵害等議題進行探討。

由於2003年的SARS疫情為臺灣公共衛生及醫療體系帶來極大的衝擊,促使主管機關及相關部門徹底檢視防疫體系及政策,建立指揮體系及訂定防治對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全球化下臺灣新興傳染病防治對策〉一文中,介紹臺灣的防疫措施。後於面對2014年西非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及2015年南韓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疫情時,皆能在短時間內啟動應變整備策略與作為,成功遏止疾病傳入,確保臺灣防疫安全。

醫院是匯聚各種類型病人的場所,也因此增加了傳染性疾病散布的風險,醫療機構負有善盡感染管制的責任。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張濱璿醫師/律師於〈醫療機構感染管制的法律責任〉一文中,說明醫院感染管制之法定義務,再說明新興傳染病的特性,接著分述可能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該文特別強調在醫療法第82條修正後,應當確立機構獨立責任。

自日治時期到戰後,國家一貫以衛生醫療為理由進行漢生病患者的強制隔離治療。由於民眾對漢生病不了解而產生之歧視。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張鑫隆副教授於〈漢生病政策與醫療人權〉透過剖析日本熊本地方法院之漢生病家屬國賠案,帶入隔離政策的問題探討。該文指出日本經驗可借鏡處,並強調長期隔離對患者的一生有重大影響,侵害其人格發展。

近日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的發展即印證傳染病防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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