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集體食物中毒事件後續撤銷訴訟(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10/04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2017年1月26日和歌山御坊市發生中小學集體食物中毒事件,承包該市中小學營養午餐業務的「御坊市立給食中心」(原告),因違反食品衛生法第6條,遭地區保健所所長(被告)依同法第55條第1項勒令停業14天。原告於同年5月2日提起訴訟,主張雖然停業期間已過,但本件處分造成業者日後的不利益,要求撤銷處分。

發生日期學校,2017年1月26日和歌山御坊市的中小學及幼稚園,共763名患者,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7日,東京都立川市的七個市立小學,共1084名患者,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4日,東京都小平市的兩個小學,約100名患者

日本於2017年1∼2月間發生四個都府縣約2000名患者,因諾羅病毒引起食物中毒的事件(如表1)。本件(第一案)發生後,雖確認原因食品為涼拌菜,但食品的汙染經過及汙染原因仍不明。直到東京都立川市第二案、小平市第三案發生後,確認三案皆有使用相同食品業者T社生產的海苔絲。T社在同年4月5日的聲明中指出,該社委託大阪市的某業者進行裁切、包裝等加工,因作業員在有嘔吐症狀下仍持續工作,導致2016年12月下旬進行加工的該批海苔絲受到汙染,T社會負起全部賠償等責任。

不僅是學校午餐給食業者,只要是過去一段時間內導致食物中毒的業者,都無法競標餐飲業。因此在釐清責任歸屬為T社而非原告後,原告希望能盡快解除本件處分,故於2017年3月3日提出本件處分的審查請求,但該請求於同年5月26日遭被告駁回。同年5月2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5月19日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法院於同年9月28日裁定至一審判決後的60天內,本件處分停止執行......

原告承包中小學營養午餐業務,原告於2017年1月間遭被告已違反食品衛生法第6條而勒令停業14日。停業期間經過後,該食物中毒事件已釐清由T社負責,原告於停業期間經過,提起撤銷訴訟,並主張在食物中毒處理要領中,處分機關應隨事件責任逐漸釐清,而有所相應解除對業者之限制,被告保健所所長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9期:面對瘟疫與新藥人體試驗──規範與實務  訂閱優惠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