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與醫師之過失行為(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11/01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D(死亡時35歲)為眼科醫師,自2014年8月懷孕20週起,即在C開設之診所接受E醫師規律產檢。於2015年1月5日,D被診斷為輕度妊娠高血壓,E醫師認為催生較為適合。同年1月7日D入院,E醫師以Oxytocin催生兩次失敗,並於1月9日晚間18時3分緊急剖腹,至18時40分手術結束。當日晚間20時50分E醫師外出,於23時10分回到診所並清除D的子宮和陰道中血塊約370ml。當時D的休克指數(Shock Index, SI)為1.3,有持續出血現象,並出現嗜睡、血壓降低、心跳加快、臉色蒼白、嘔吐等症狀。

羊水栓塞是產科急症,指在分娩過程中羊水及胎便等物質進入母體血液循環所引起的肺栓塞、休克、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 DIC)等病變,嚴重可能導致心肺衰竭死亡。D死亡後未進行病理解剖,故無法確定羊水栓塞之診斷,僅能從血清檢測結果推論。作為血清標的物的鋅糞紫質、STN胎兒抗原為羊水及胎便中含有較多之成分,為羊水流入母體的標記,檢測結果兩者皆為陰性(羊水栓塞患者較可能為陽性)。另外,補體C3、C4及C1抑製劑與過敏反應有關,檢測結果三者濃度皆偏低或下降(與羊水栓塞患者情況相符)。

原告A、B為產婦D之夫與子,主張主治E醫師在應對產後出血的處置上有過失,以診所代表人C及E醫師為被告,要求支付A、B各八千多萬日圓的損害賠償金。本件爭點在於E醫師是否有善盡對產後出血狀況的監測義務,是否針對羊水栓塞的併發症DIC進行治療或能及時轉診,以及該注意義務與D死亡間是否具因果關係。

本件剖腹產及轉院經過如下表:

二、醫學見解

依照日本婦產科醫學會與日本婦產科醫師學會共同出版之婦產科指南,羊水栓塞的診斷基準如下:

(一)妊娠中或分娩後12小時以內發生症狀。

(二)有對如下述一種或多種之症狀進行積極治療的情況......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2期: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理論與實務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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