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路島5人殺害事件─妄想症患者的責任能力(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11/08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被告自高中即輟學在家,在2002∼2007年間因罹患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服用利他能(Ritalin)。自2006年其祖父自殺後,被告開始出現有關「精神工學戰爭」的妄想,認為日本政府使用電磁波攻擊自己,本件受害者及鄰居們皆為參與政府陰謀的心理恐怖份子等,對上述人員抱持被害妄想。大約在同時期,被告亦開始以言語脅迫醫師及家人要求服用利他能,因而過度服藥入院治療。2010年因被告在網路上發表毀謗A家族的文章,而被依妨害名譽逮捕後入院接受治療,此段時間都居住在他市,出院後也在外租屋定期回診。2014年初曾短暫就職,但之後因經濟問題不得不於同年9月返回洲本市,父親給予其生活費和米等援助,而被告一人獨居生活。之後被告沉迷於有關「精神工學戰爭」的舉發活動,透過網路購買本件使用的凶器藍波刀作為護身符,並上網閱覽「若是向殺害親人的加害者復仇之情況,刑期為幾年?」的文章。

2015年3月9日凌晨,被告以「精神工學戰爭」的妄想為前提,認為自己及家人遭到鄰居A、B兩家人的攻擊,決定殺害兩家人作為報復。被告先至A家以藍波刀刺殺A(82歲)及其妻(79歲)左胸,再於數小時後至B家,以相同手法刺殺B(62歲)及其妻(59歲)、母(84歲)背部、胸部等處多刀,造成兩戶人家共5名長者因失血過多死亡。被告實施本件犯行,過程全以自身攜帶的錄音機錄下,並對各個受害者重複刺殺10∼30次以上。被告犯行後上網留下「復仇了,會接受審判所以不會再見面」的訊息。當警方前來逮捕時,被告表示在律師來之前自己不會開口。

二、歷審見解

一審採取口頭鑑定的方式,採納鑑定人的供詞,認為被告患有藥劑性精神病(stimulant psychosis),即因過量使用抗精神藥物導致有精神病症狀。被告曾因服用利他能治療ADHD,因此出現妄想症狀而決定殺死受害者們,但此種妄想症狀並未嚴重到對決策和行動過程產生明顯的影響,於犯行時仍具完全行為能力,故判處死刑。

二審時,被告律師主張被告罹患的是妄想症(delusionaldisorder,又稱妄想性障礙),其症狀惡化,長年有非常頻繁且具體的被害妄想。本件犯行也是在被害妄想壓倒性的影響下所致,動機亦以妄想為前提。一審認定妄想未對被告的決策和行動過程產生影響,為明顯的事實誤認。而檢方認為,被告於犯行時受其罹患之思覺失調症或妄想症影響,即使未心神喪失,也多少處於心神耗弱之狀態。高等法院認為死刑判決於責任能力此點務必作到萬全的考慮,故再次進行精神鑑定。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3期:談未成年人之醫療自主權益  訂閱優惠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