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產科減胎手術之醫療糾紛(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11/15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產婦X曾於2012年產下一男嬰;2014年11月至A醫院求診,希望此胎性別為女,並接受被告Y醫師施以排卵誘發劑等不孕治療;於2015年6月確認懷有五胞胎,經雙方討論後決定減胎三胎、留下二胎;同年6月19日(懷孕8週5日)進行第一次減胎手術,採用經陰道注入生理食鹽水方式(下稱手術I),結果只減下一胎、仍留下四胎;6月22日(懷孕9週1日),再度以經腹腔穿刺注入氯化鉀(KCL)的方式進行減胎(下稱手術II),成功減下二胎、留下二胎。

X於6月30日、7月2日、7月9日及7月17日皆有回院接受超音波檢查。惟7月17日(懷孕12週5日)產檢時,Y醫師預定將於8月11日為X進行預防早產的子宮頸環紮手術,但從那之後X就未至A醫院回診。7月22日(懷孕13週3日)X轉至另間B診所,接受胎兒超音波專家E醫師的精密超音波檢查,結果為殘留二胎中的一胎(下稱胎兒I)有輕度到中度的三尖瓣閉鎖不全,唐氏症的機率為1/65,但染色體異常的可能性很低;另一胎(下稱胎兒II)有部分顱骨缺損和腦脫垂。

8月4日(懷孕15週2日),X為了減胎為1胎,在B診所的介紹下至另間C診所,由主治G醫師進行診療;8月14日(懷孕16週5日)X出現羊水減少的現象。9月4日(懷孕19週5日)因羊水減少難以繼續懷孕,X接受二胎的人工流產手術。同日G醫師致電Y醫師,告知X已實施人工流產並考慮提告;9月6日Y醫師至C診所向X謝罪。

另外,Y醫師原本診斷五胎為五卵性五絨毛膜五羊膜,惟B診所E醫師及C診所G醫師皆診斷胎兒I與胎兒II為雙絨毛膜雙羊膜雙胞胎(DD雙胞胎)。人工流產後病理解剖卻判明為單絨毛膜雙羊膜雙胞胎(MD雙胞胎),即原五胎為一單胎與二組雙胎之組合(雙胎其中一組為MD雙胞胎)。原告產婦X(當時34歲)與其夫,主張主治Y醫師在執行多胞胎的減胎手術過程中有疏失,以A醫院的負責人及Y醫師為被告,求償約1,901萬日元。

二、原告主張

(一)手術II中穿刺子宮次數過多

Y醫師自述於手術II中使用16G針頭進行約20次穿刺,經確認X的腹部有大約30個穿刺痕跡。原告主張穿刺次數的增加可能提高羊水滲漏、感染症、陰道發炎和生殖器異常出血的風險,在多胎孕婦身上更容易出現這些症狀,故Y醫師有義務使用較細的針頭及施以一胎一次的穿刺次數,也就是最多共穿刺三次。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4期:後疫情時代的新局勢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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