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俁病基於食品衛生法之行政訴訟(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11/22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為確認水俁病(日語:水俣病)患者基於食品衛生法上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訴訟。水俁病為日本四大公害病之一,實際為汞中毒,於1956年左右發生於熊本縣水俁市,日後依地得名。依所發生地區分為熊本水俁病(俗稱第一水俁病)及新潟水俁病(發生於1966年,俗稱第二水俁病)。直到1968年9月日本政府才承認該病起因於「日本窒素公司」(現更名為「新日本窒素肥料」)工廠任意排放含甲基汞的廢水汙染魚貝類,經人食用後產中樞神經系統中毒現象。日本政府在事件爆發初期的消極不作為,使眾多受害者紛紛透過訴訟維護權益。

原告為熊本縣水俁市之住民,主張水俁保健所長及天草保健所長有基於食品衛生法第52條第2項之義務,應針對其所管轄的區域,從1956年至今因食物中毒導致發生水俁病的患者進行法定調查、向熊本縣知事做出行政報告;熊本縣知事有基於食品衛生法第58條第3項及第5項、向厚生勞動大臣做出行政報告之義務;厚生勞動大臣有基於食品衛生法第60條,要求熊本縣知事於期限內進行法定調查、做出行政報告之義務。以上種種行政機關對「食物中毒調查報告」相關義務的不作為,迴避了中毒者實際的被害狀況,使原告承受精神上的痛苦,提出國賠要求。

本件爭點有三:第一,「食物中毒調查報告」是否具處分性;第二,未做出「食物中毒調查報告」是否屬違法之侵權行為;第三,若屬違法則是否侵害到原告利益。原告主張自身具法律上之利益而處於當事人地位,即倘若被告們有依規定做出「食物中毒調查報告」,經確認為食物中毒的患者就能受到食品衛生法之保障與被認定為受害者;且「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與受害者申請補償救濟的「公害健康被害補償法」手續有關聯性,政府機關的消極不作為使水俁病患者無法申請救濟,亦不利於司法程序爭取相關權益,故「食物中毒調查報告」應具處分性。

二、裁判與補償

1969年,日本政府公布「公害健康被害救濟特別措置法」(通稱舊救濟法),規定水俁市等指定地區包括醫療照護費等的相關補助制度。1973年「公害健康被害補償法」(通稱公健法)公布,擴充舊救濟法的內容,將非特異性疾患多發的地區指定為「第一種地區」,特異性疾患多發的地區指定為「第二種地區」,以畫分申請者,而水俁市屬於「第二種地區」。1977年,政府公告水俁病於公健法中的判斷條件,除四肢末端的感覺障礙外還須包括運動失調、平衡功能障礙、視野向心性縮小等多種症狀組合,自此之後許多未獲公健法認定者相繼提起訴訟。

1995年,當時的執政三黨聯盟為了謀求最終全面性的解決,初次以政治力介入參與調解,針對未獲公健法認定(僅具四肢末梢感覺障礙單一症狀)的患者們,提出由肇事企業支付臨時補貼金的政治解決方案,願意接受者得撤回訴訟。直到2010年,於熊本、鹿耳島及新潟三縣提出公健法認定的申請者合計31155人,當中通過認定者僅有2969人,提出訴訟的11152人中僅有約2000人接受上述政治解決方案並撤回訴訟。不接受政治解決方案者仍持續進行訴訟,2004年,最高法院承認國家及熊本縣政府有基於1958年制定的「公共水域水質保護法」和「工場排水等管制法」(合稱水質二法)等的管理權,須負起國賠責任,同時批准了未獲公健法認定(僅具四肢末梢感覺障礙單一症狀)之患者們的賠償請求。2009年「水俁病特別措置法」公布,從寬認定臨時補貼金之發放資格,並交付「水俁病被害者手帳」給未獲公健法認定者,至2012年已有約65000人獲得補償。2010年3月29日,2100名被害原告團與政府達成了和解協議。但時至今日,仍有眾多人正在申請認定和提起訴訟。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6期:實務家觀點下之醫療民事訴訟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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