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失智症患者之刑事責任──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34號刑事判決(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3/05/29

高國祐

壹、問題意識

隨著全球人口老化,罹患失智症之人口亦快速增加。依據實證醫學的預估數據,全球罹患失智症人口之人數將於2030年達到6570萬人,而於2050年之數目更將突破一億。而依照我國衛生福利部之統計,我國失智症之就醫人數自2016年起每年即增加1萬多人之人數,而至2018年因失智症之就醫人數即已達27.1萬人。而此一數據尚且係因有就醫而記錄之健保申報資料,若依照過去臺灣失智盛行率進行推估,則我國失智之總人口恐將超過這個數字甚多。而所謂的失智症並非單一項疾病,而係一群症狀的組合群(症候群)。其症狀並不僅有記憶力的減退,還會影響到其他認知功能,包括:語言能力、空間感、計算能力、判斷能力、抽象思考能力、注意力等各方面之功能退化。此外,同時亦可能出現行為障礙、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精神症狀,而影響其日常生活中之人際關係及工作能力。


而事實上,失智症所造成之衝擊不僅展現在公共衛生以及醫療照護體系上,對於司法體系而言亦產生諸多挑戰。根據監察院「失智症人權維護及促進」之調查報告,於10年間與失智症相關之民事案件增加逾10倍,而刑事案件則增加約3倍。詳而言之,在民事案件中,鑑於失智症患者之意思能力及行為能力常有欠缺或不足之問題,因此即時常衍生法律行為是否成立有效之爭議,就此則常發生在繼承案件及扶養案件;而在刑事案件中,除了患者常成為犯罪(特別是詐欺罪)之被害人外,亦有諸多案件涉及的是,失智症患者是為犯罪行為人而成為案件中之被告。此際,對於刑事司法所造成的問題挑戰即會是,失智症患者究竟是否需為其犯罪行為負責?


進而言之,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若係能力之降低則得減輕其刑。對此條文,目前文獻之研究多仍係聚焦在關於精神障礙者之刑事責任討論,然而對於在失智症患者作為犯罪行為人之脈絡下,關於失智症患者之刑事責任討論仍有所欠缺。因此,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探究,究竟失智症患者的犯罪行為可能對於刑事法造成如何之挑戰,進而又應為如何之應對。而為使討論得以聚焦,本文擬從具體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34號刑事判決出發進行觀察,並對此進行評析。蓋依據我國實證研究之數據顯示,法院於大多數之案件中皆會採用精神醫學之專家鑑定意見;然而,就此仍非意味著法院即得正確的認定事實,並且適用法律。是以,從具體個案出發,對於案件進行評析仍有其重要性及研究價值。


而為達此一研究目的,本文於架構上首先就本案之案例事實的及判決之見解進行介紹(以下貳、)。其次,為求對失智症有正確的認識及理解,於進行評析前亦會先對失智症之成因及其特徵進行介紹,觀察其對刑事司法所造成的挑戰,並且分析比較法上,刑事司法體系如何面對失智症所帶來的挑戰及問題(以下參、);進而,在這樣的認識基礎之上,對於本案判決進行評析(以下肆、)。文末,並以結論總結全文(以下伍、)。


貳、案件介紹

本案之案件事實係,某甲與告訴人某乙共有一棟建物坐落之土地,而某甲於2017年7月30日欲進入該棟建物時遭某乙以門板阻擋而無法入內。於同年8月5日,某甲復至該棟建築物內燒香,於離去時見某乙於房屋前鋤土,於是想到前幾日之情事,而又因其罹患失智症而致認知功能退化及自我控制能力減損,因而一時氣憤隨手撿拾一旁之木棍朝某乙之頭部猛力毆擊,致乙全身有多處嚴重傷害。嗣後經鄰居報警處理,並及時將乙送醫急救而倖免於死。


對此,法院判決某甲犯殺人未遂罪,科處有期徒刑6年。關於本案之重要爭點,除了對於行為人主觀犯意之認定是否具有殺人之故意外,與本文討論相關者即係,究竟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罹患有失智症?


針對此一問題,法院即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進行鑑定。該份於2019年9月作成之鑑定報告意旨略以:「……林員於2018年8月31日因認知功能退化至本院就診,當時安排心理衡鑑結果顯示重度失智症,其後以腦循環促進劑治療至2019年4月10日開立失智症用藥(憶思能),鑑定過程中,仍有執行功能障礙、記憶力缺損、失用症等失智症症狀……。失智症為一慢性退化之腦疾病,目前經失智症藥物治療後已有部分改善,若以病程推估,近一年內失智症程度應介於中度到重度之間。」


是以,法院即引用鑑定報告之意見認為,行為人於案發約1年後至療養院評估之結果即已經退化為重度失智。而鑑於失智症為慢性之疾病,由正常心智退化至重度失智並非短時間內即可導致,由此推論1年前行為時即已罹患失智症。因而認定行為人於行為時之控制能力即已經顯著降低,而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


參、失智症與刑事司法

在對前揭判決進行評價之前,我們必須先對失智症有正確之認識及理解,因而以下內容即分為兩部分:首先從醫學文獻出發,對於失智症進行介紹,並觀察其對刑事司法所帶來之挑戰;進而,以此為基礎,提出本文對於前揭判決之評價。


如前所述,失智症作為一種症候群,其症狀不僅係單純之記憶力缺損,尚有注意力、語言能力、抽象思考能力、學習能力、空間感、計算力、判斷力、行為情緒控制能力等功能會受到影響,且容易出現譫妄症、幻覺或干擾行為等症狀,進而影響工作、人際關係及日常生活。然而,此一敘述僅指出了依照《DSM-5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所揭示之失智症診斷標準之部分內容;而為了對於失智症有完整且正確之認識,以對前述判決進行正確之評價。以下,將分別介紹失智症之成因及其特徵,並觀察失智症對於刑事司法可能造成之挑戰,以及比較法上如何提供相應之保護。進而,在這樣的基礎之上,對於前述之判決進行評析,視其是否對失智症有正確之理解,而其論理是否充足並有為相應之適當處置及裁判......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8期:數字的秘密——醫療法實證研究的形成與展開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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