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在國民法庭審理的運用(月旦時論)

文章發表:2024/05/27

楊添圍

壹、前 言

202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2023年起國民法官制度正式上路施行,犯故意殺人而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重罪,將由「3名職業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共9人組成國民參審法庭。這樣審判制度已經在我國施行1年有餘,正如許多法界與實務界先進所推測,精神鑑定或是被告的身心狀況,著實成為國民法庭檢辯主要攻防議題。2023年12月1日立法院接續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對鑑定人及相關刑事訴訟制度亦有多項修正,此部分更可能投射到國民法庭實務運作之中。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精神鑑定於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新定位,或者是鑑定人本身的自我調整,恐怕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試著以鑑定人的角度來描繪已見和可預見問題。


貳、鑑定程序的改變

國民法庭採取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主義),不同於過往由法院囑託鑑定,鑑定所仰賴的書證資料,全部由法官決定後交付鑑定人的現有程序。因此,在準備程序時,法院決定囑託鑑定,於鑑定前若認為有必要,得召集檢察官、辯護人及鑑定人共同討論:一、確認命為鑑定之事項及所欲詢問之問題內容與重點。二、確認實施鑑定之專業能力及運用之原理、方法。三、提供鑑定基礎資料之項目與範圍。四、其他關於實施鑑定之必要事項。固然,國民法官法及施行細則均未對此鑑定前會議之結論賦予一定效力,但是,如果鑑定人之鑑定結論,引用來自於未經檢辯雙方均認可之證據資料,極有可能成為爾後交互詰問中攻防的弱點,乃至於影響國民法官的心證。從而,鑑定人如果在達成鑑定結論時,留意到此一可能性,顯然必須在準備交互詰問時,對前項的質疑妥為準備。


除了必要時之鑑定前會議,法院於鑑定完成後,得召集檢察官、辯護人及鑑定人進行會議,惟應注意不得先行調查鑑定結果,確認下列事項:一、於審判期日調查鑑定結果之方法。二、鑑定人於審判期日說明鑑定結果之方式及所需時間。三、檢察官及辯護人預定對鑑定人為交互詰問之事項、方式及所需時間。四、其他關於調查鑑定結果之必要事項。因此,還有召集鑑定後會議的可能性。


筆者所知目前國審案件,並非例行召開鑑定前會議與鑑定後會議,實務上召開的原因及必要性為何?有待更多案件的觀察歸納。但是,鑑定人在準備程序中參與的程度勢必加重,則是無法迴避的趨勢。


參、交互詰問的攻防重點

鑑定人的法庭活動增加,除了準備程序外,當然是審判過程裡相當吃重的參與:交互詰問。在國民法庭中,鑑定人的活動、參與,以及對於鑑定人的詰問,都將是審判焦點,問題呈現如下所述:


一、白話版的精神鑑定人

國民法庭的各種模擬演練中,所有專家學者都一致指出,鑑定人必須以簡明的、口語化方式,讓國民法官了解鑑定過程及結論。但是在英美陪審制度的研究曾指出:專家的說服力、詰問的表現,以及專家(外顯)性格在審判程序中的呈現,常常是陪審員採納意見的原因。這樣的因素,是否也會呈現在我國國民法庭之中,著實令人好奇,更期待未來實證的研究得以探討。


相對地,鑑定人如何使用尋常白話的用語,符合尋常人對於心理因素或心理機轉的想像與認識(即所謂「常民心理學」(folk psychology)),使國民法官得以擺脫拮据聱牙的專業用語,讓鑑定證據成為判斷的基礎,可謂鑑定人的最大挑戰......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0期:殖貨有道——論醫療業之營業自由  訂閱優惠


月旦品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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