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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原告X於2015年2月9日被厚生勞動省取消其在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7項中的扶養義務。原告X不服,遂以厚生勞動省為被告(下稱Y),主張本件處分違法。本件處分經過如下:原告X與其前妻育有一子A(於2011年出生),後於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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