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709 (11期)

201709 (11期)

201709 (11期) 企劃導讀

基層醫療院所、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就國 民健康之醫療安全網建立而言,各有其任務,而此網絡最有效率的連結,必須透過良好的轉診制度,始能將有限之醫療資源最大化。全民健康保險實施時,也將「轉診制度、分級醫療」的精神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法中。然而,臺灣目前的醫療現狀是,轉診制度未能扮演其功能,小病看大醫院,不僅造成醫院分級醫療之設計發生紊亂,亦使醫療人力之供需分配失靈,大醫院雖積極擴充編制因應,但醫護人力仍是吃緊,而中小型或基層醫療院所則逐漸萎縮,國民健康之醫療安全網幾近崩解。準此,如何健全轉診制度,並釐清轉診相關之法律關係,使醫療安全網得以再生,值得關注。

本期企劃首先由林靜儀委員於〈臺灣轉診制度百廢待舉〉一文中,指出目前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空有規範卻未被落實的問題,並從立法高度,分別由醫療支出管控面、醫療資源的浪費、醫療人力短缺與醫護過勞等論述分級醫療落實之必要性,進而建議須透過分級醫療之實踐導正目前之轉診制度

楊哲銘教授嘗試由被保險人及醫療機構的角度,檢討臺灣轉診制度相關法規之數次變革,並比較國際上的分級醫療之做法,作為臺灣目前制度設計與修正之參考,於〈全民健保分級轉診制度的胡蘿蔔與棒子〉一文指出,現行制度缺乏鼓勵的機制與誘因,提出如守門員制度、健康儲蓄帳戶等配套,始能導正民眾之就醫行為與醫療機構之運作模式。

除制度面之議題外,轉診實涉及多面向之法律關係,由王宗倫醫師所撰〈人球還是義務?論轉診法律實務與醫療糾紛〉一文,即依序說明轉診醫院及醫師、後送醫院及醫師、病家自己要求轉診、救護車公司及救護車人員,以及轉診醫院與救護車公司間,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勾勒出轉診規範之輪廓,可作為相關研究深化之基礎。

廖建瑜庭長深刻體察了目前基層醫療院所於轉送病患時所遭遇之迫切問題,撰寫〈論緊急醫療救護法與轉診之轉送義務:診所能請消防局救護車轉診嗎?〉並評析相關實務判決,指出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並未排除診所患者,而轉診義務亦可從醫病忠誠義務建構出其內涵,非空泛僅以法規並未規定而忽略架構雙方權利義務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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