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210 (72期)

202210 (72期)

202210 (72期) 企劃導讀

在疫情風暴下重建保險制度之原則與定位

保險制度係指面臨同類危險之人組成共同團體,並由團體成員匯集保險費,在未來個別成員遭遇危險時提供保險金給付,藉此達到分散危險之目的;然若團體成員出現「道德風險」或「逆選擇」等情形,恐直接動搖保險制度之運作基礎,從而如何貫徹保險制度中的對價衡平原則與損失填補原則,將是該制度能否永續發展的關鍵。

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復燃,因染疫人數驟增,臺灣的醫療服務量能再次面對險峻的考驗,而以分散風險為目的之保險制度,隨後也迎來了龐大的理賠金額與人數,這使得部分業者表示不堪負荷,紛紛宣布停售防疫保單,卻也同時引發民怨沸騰,諸如防疫保單到期後通知無法續保、新冠肺炎如降為第四級法定傳染病則理賠額將大降、以數位健康證明取代診斷書、可選0+7卻選3+4不予理賠隔離補償、快篩陽是否等同確診、部分業者明白拒絕重複投保等。有外媒即指出,臺灣保險公司誤判疫情風險,所費代價不貲,金管會旋即澄清:防疫保單已依照當時風險係數進行計算,至2022年初保險局發現疫情風險屬性有改變,故對業者發出公文示警,即金管會請業者檢討保單對稱性、是否符合保險保障機制、損害填補原則及相關風險管控機制,且保險局對此隨時進行監理。本期企劃值此保險危機,擬回歸保險永續經營之原理原則作為探討核心,並分就民眾所關注之複保險、理賠標準變化、能否以其他證明取代診斷書等,以回應各界疑慮,或供保險制度未來在走出疫情風暴後能作為檢討、改進的參考方向。

近期由於新冠肺炎盛行,導致防疫保險之理賠機率高漲,連帶引發諸多拒賠爭議,也使得保險業者對核保理賠更為保守審慎。關於防疫保單之問題眾多,難以於一篇文章中完全論述;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業可否藉由除外責任或特約條款之設計,來避免理賠責任?除外責任或特約條款有何區分?應如何識別判斷?特別是當防疫保險出險機率上升時,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之特定行為,保險業者可能將欲排除之風險或行為寫入條款,此時應如何判斷?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陳俊元教授於「由防疫保單論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一文中,整理除外責任或特約條款之相關討論與學說,並著重引介美國法之經驗,盼能使臺灣之判斷標準更為完整,並對於防疫保單之解釋困境有所助益。

2022年第2季因台灣新冠肺炎疫情的升高,使得銷售防疫保險的保險公司承受極大的理賠壓力,甚至導致必須增資才能因應理賠責任的結果。所以有論者主張適用民法第227條之2來允許保險人變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的觀點。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葉啟洲教授於「防疫保險與情事變更原則」一文中,簡要介紹民法上之情事變更原則,並探討該原則能否作為保險公司面對防疫保單理賠壓力的解方。

防疫保險可以設計為定額給付或實支實付型。定額給付型之人身保險無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適用,保險人承保後,不得以被保險人重複投保為由解除契約或拒絕理賠,但於保險契約尚未成立生效時,保險人可將重複投保之事實列入保險法第64條之書面詢問事項,保險人承擔危險之締約自由亦應被尊重。然因重複投保不影響保險事故發生率,亦難以認定與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保險人之解除權難以行使。而實支實付型之防疫保險是否有複保險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等實務與學說見解分歧,亦是爭議不斷。成功大學法律系陳俞沛教授與陳怡蓁小姐於「防疫保險重複投保爭議問題」一文中認為,若訂約時要保人隱匿重複投保之事實,可於契約條款中約定保險人之解除權;亦可利用保險競合之概念,於契約中約定比例負責條款、溢額條款或不負責任條款,以控管風險並貫徹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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