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進行胰臟腫瘤切除手術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
裁判日期

20170510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胃食道逆流,於2010年10月間前往甲醫院經一般外科B醫師建議藥物控制,次年於乙醫院經MRI檢查發見其胰臟約1.5公分的腫瘤,嗣於2012年2月間,B醫師建議 進行胃摺疊手術。原告主張同意書上僅記載「胃賁門摺疊成形術」及「腹腔鏡胃摺疊 術」,惟B醫師未經其同意擅自進行胰臟腫瘤切除手術。

主旨

備註

【舉證責任】
一審:病患
二審:醫療機構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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