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進行胰臟腫瘤切除手術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
裁判日期
20170510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胃食道逆流,於2010年10月間前往甲醫院經一般外科B醫師建議藥物控制,次年於乙醫院經MRI檢查發見其胰臟約1.5公分的腫瘤,嗣於2012年2月間,B醫師建議 進行胃摺疊手術。原告主張同意書上僅記載「胃賁門摺疊成形術」及「腹腔鏡胃摺疊 術」,惟B醫師未經其同意擅自進行胰臟腫瘤切除手術。
主旨
備註
【舉證責任】
一審:病患
二審:醫療機構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