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前說明義務之範圍與醫療處置過失之認定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7號
裁判日期

2017030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4年間由甲診所B醫師進行腋下汗腺手術,於麻醉過程中,B使用Lidocaine1瓶2% 20ml,施打一半時A發生意識模糊進而昏迷,B醫師立即停止施打並以抬顎扣面罩法給予氧氣,隨即建立靜脈血管注射路徑,施打腎上腺素及類固醇,同時施以心臟按摩,並撥打119轉院,但A已呈現植物人狀態。原告主張B醫師未具有麻醉專科醫師執照,且未以低劑量低濃度之麻醉藥測試,亦未有適當設備及人員急救監視,未重新評估過敏病史,僅簡單口頭詢問是否藥物過敏,並未提供手術同意書亦未告知系爭手術風險及後遺症。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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