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手術之告知後同意與術前說明義務(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19號
裁判日期

2015102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甲於97年5月19日至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乙開設之診所,諮詢雷射矯正近視相關問題,當時甲的視力分別為右眼近視14.75屈光度,近視性散光2.75屈光度;左眼近視15.0屈光度,近視性散光3.75屈光度。乙推薦「人工水晶體置入手術」,甲信賴其專業分析,決定採用乙之手術建議,然而甲術後視力未見改善,97年11月1日再次於乙開設之診所接受雷射矯正散光手術。手術後甲之視力更加惡化,雙眼水晶體囊袋混濁並產生後發性白內障及老花眼,已形成不可逆轉永久性的嚴重視障(右眼殘餘視力0.3,左眼殘餘視力0.1)。甲遂依民法侵權責任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訴請乙賠償其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8,210,927元。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患者敗訴
三審:患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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