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對慢性精神病患之照護義務(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9號
裁判日期
2015111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負擔二十五分之十二、上訴人乙負擔二十五分之十三。
事實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甲、乙為丙之子女,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丁、戊為被上訴人己醫院之護理人員及精神科醫師,丙因患有重度慢性精神病、極重度與聽障礙,自民國90年起即委由己醫院照顧。99年3月24日丙在己醫院食用午餐時,發生噎塞食道、氣管之情形,丁、戊雖施以急救,丙仍於同年4月7日不治死亡。甲、乙遂以丁、戊共同侵權,及己應負僱用人侵權責任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原告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
主旨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精神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醫師/院方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患者敗訴
三審:患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