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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損害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兼評第三人冒名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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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主講人
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與談人
謝友仁|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講座介紹】
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雖然已明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惟地政機關依本項規定負責時,其歸責原則究竟為何,向來學說與實務見解爭議頗大,計有過失責任說、推定過失責任說、無過失責任說與區分說。最高法院為解決此項爭議,遂作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明確表示應採無過失責任說。本講座即係以「第三人冒名處分案」出發,探究系爭責任之歸責原則以及歸責事由究竟為何?
【講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