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損害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兼評第三人冒名處分案(影音線上版)
| | 【講 者】 | 顏佑紘 | | 【與 談】 | 謝友仁 |
| 【書 號】 |
6K0172AM0 |
| 【出版社】 |
元照出版公司 |
| 【出 版】 |
2024/02 |
| 【版 次】 |
1 |
| 【ISBN/ISSN】 |
【定 價】1500 元 | | 【特 價】1,425 元
|
|
|
|
|
|
|
| |
| 簡介 |
發表日期:2024年02月29日 影片長度:約2小時20分鐘
內容簡介
主講人
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與談人
謝友仁|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講座介紹】
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雖然已明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惟地政機關依本項規定負責時,其歸責原則究竟為何,向來學說與實務見解爭議頗大,計有過失責任說、推定過失責任說、無過失責任說與區分說。最高法院為解決此項爭議,遂作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明確表示應採無過失責任說。本講座即係以「第三人冒名處分案」出發,探究系爭責任之歸責原則以及歸責事由究竟為何?
【講綱】
壹、 前言
貳、 第三人冒名處分案
一、 事實概要
二、 本案爭點
三、 法院見解
參、 學說與實務見解
一、 過失責任說
二、 推定過失責任說
三、 無過失責任說
四、 區分說
肆、 歸責原則之判斷主體與客體
一、 歸責原則為何之判斷主體:地政機關
二、 歸責原則為何之判斷客體
伍、 無過失責任之採取
一、 以法定擔保基金賠償損害
二、 歸責事由
三、 免責事由
陸、 結論
|
|
| 注意事項: |
1. 欲選購【按篇列印】,請先購買【月旦知識庫點數】即可自行下載列印。
2. 購買【月旦知識庫】的會員,在您完成付款手續之後,我們將於一至二個工作天內,以 email 專函通知您啟用點數。
若有急需使用者,請洽客服專線 886-2-23756688 分機 502 ∼ 505,我們將以「隨選列印」方式提供。
3. 線上購書到貨七日內,如對書籍內容有任何疑慮必須換貨者,請於七日內連同發票寄回本公司更換。
4. 書籍退換貨處理作業時間約十個工作天 ( 不含例假日 )。
5. 由於貨運公司送貨到府需經簽收手續,請務必留下有人可簽收之收件地址,避免貨件滯留貨運 公司延宕收件、時間損失。
6. 若您選購的書籍包含預購書,本站將採批次寄發作業,待出書後一併寄發;若需分次寄發,酌收 80 元物流處理費。
7. 2016年1月1日起,月旦知識庫點數、月旦品評家、元照電子書、月旦雜誌系列電子版不適用七天鑑賞期服務。>>詳細說明<<
8. 元照網路書店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9. 元照網路書店客服專線:886-2-2375-6688 分機 502 ∼ 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