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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 法律學習.研究

性別關係與法律-婚姻與家庭

性別關係與法律-婚姻與家庭

【作 者】陳惠馨
【書 號】 5C157RC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出 版】 2018/09
【版 次】 3
【ISBN/ISSN】978-957-511-035-2
【定 價】420
【特 價】357
試讀: 1
 
 
 簡介

  主要從歷史、文學及法規範角度分析跟婚姻、家庭有關的法律文本、法院判決以及法律文學作品等。
  全書共十七章,內容包括過去二十多年來臺灣跟婚姻有關的法律變遷情形、目前法院在婚姻與家庭相關判決的實務情形、唐朝與清朝婚姻家庭相關法規範、李昂《殺夫》一書對於臺灣社會家庭暴力法的影響。在婚姻方面分析臺灣有關訂婚、結婚、婚姻的效力、離婚規定,並比較兩岸夫妻財產規定。在家庭方面探討規範父母子女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等面向的法律規範。
  本書呈現臺灣現階段婚姻、家庭法規範與實務狀況;可以作為大學院校「性別關係」、「婚姻」、「家庭」相關通識課程或專業課程的用書。
  本次改版主要修改第一、六、八、九章部分內容,尤其在第一、六章說明2017年5月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對於同性婚姻的意義。除此之外,增加參考書目並運用2018年主計處出版之「性別圖像」中之性別統計資料。

 
 圖書目錄

向好友致敬致賀 劉仲冬
三版序
二版序
自 序

第1章 1990年以來臺灣性別相關法律訂定與修訂
一、臺灣法律的發展歷程/1
二、臺灣20年來企圖改變社會性別關係的立法/3
三、1996年至2015年《民法》〈親屬編〉16次修法及其影響/9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訂定與執行情形/12
五、對於性別相關法律訂定與修改的反思──代結論/15

第2章 文學與法規範中的婚姻暴力──從《殺夫》一書談起
一、透過文學敘述看到法規範/19
二、李昂女士的《殺夫》一書有關婚姻暴力的描述/21
三、從《殺夫》故事場景談傳統中國夫妻關係──以《大清律例》為例/25
四、從《殺夫》的場景到1993年鄧氏殺夫案,以及1997年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26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面向/30

第3章 從《紅樓夢》文本看婚姻家庭制度的變遷
一、從《紅樓夢》第97回的敘述看婚姻制度的變遷/37
二、《紅樓夢》「第97回 林黛玉焚稿斷癡情 薛寶釵出閨成大禮」/38
三、從《紅樓夢》結婚場景談《大清律例》及現代《民法》有關婚姻規定/41
四、《紅樓夢》場景跟現代臺灣《民法》〈親屬編〉/46
五、結 論/47

第4章 傳統法規範中的婚姻──以《唐律》為中心
一、傳統社會的法律如何規範婚姻與家庭──男尊女卑的社會情境/49

 作者簡介

陳惠馨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中國法制史學會第21屆理事長(2017年-2019年)
.中國法律與歷史國際學會第3屆董事會成員(THE BOARD OF DIRECTORS)(-2019)
學 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中國法制史學會第20屆理事長(2015-2019)
.中國法律與歷史國際學會第一、二屆董事會成員(THE BOARD OF DIRECTORS)(2014-2017)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2011-2012)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2007-2009)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2005-2007)
.中國法制史學會第16屆理事長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立法參與(研究計畫主持人、草案擬定召集人)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4、5屆委員(2003-2007)
.台灣女性學學會第6屆會長(1998)

 
 序 文

三版序

  《性別關係與法律—婚姻與家庭》一書在2015年第2版之後,臺灣跟性別相關法律變動不多。但,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748號解釋做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之後,說明臺灣社會在憲法層次上已經承認同性婚姻權。雖然,2018年11月將舉行之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又稱九合一選舉)將同時會有兩個牽涉同性婚姻的公投案進行投票;但由於公投法僅具一般法律效果;因此,不管公投投票呈現的民意結果如何,都不改變臺灣憲政機關已經肯定同性婚姻權具有憲法基本權性質的事實。
  根據大法官748號解釋,立法者必須在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如果逾期未能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那麼臺灣相同性別二人如果想要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就得依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有了這號解釋,臺灣在2019年5月24日開始,不管立法院有無完成同性婚姻法律的修訂或訂定,同性婚姻者都可以根據民法親屬編第2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作為一個長期關心臺灣性別平等議題的法律人,我想利用本書第三版的出版向長期以來為同性婚姻權努力的祁家威先生致敬。  祁家威先生在民國75年就向立法院提出「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請願,但未能成功;後來又分別於87年、89年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絕。這次大法官的釋憲也是因為  祁家威先生的努力結果。祁家威先生在102年間再度到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在被拒後,接著提起行政訴訟並在民國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如果沒有祁家威先生過去30多年來鍥而不捨的向立法、行政、司法等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司法院大法官們沒有機會可以做出748號解釋並在釋憲文中承認同性婚姻權。對於祁家威先生的努力,大法官748號號解釋理由書中有詳細說明。
  另外,我也在此向那些曾經在政治大學選修我所開設之「性別關係與法律」課程的同學們致意。我個人向來支持同性婚姻權,但並未積極參與推動臺灣社會承認同性婚姻權的行動。多年來,參與我開設「性別關係與法律」課程的同學們,透過課堂上的報告或私下談話,呈現他們熱烈期待臺灣社會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權的心情。他們在課堂上訴說著周遭同志朋友們的處境,影響著我,讓我覺得應該更積極支持同性婚姻權。也因此我答應司法院的邀請,為大法官748號解釋提出專家意見書。
  在本書第三版中,我特別在第1章註解中,提到劉毓秀教授在1995年書寫的〈男人的法律,男人的「國」「家」:(民法親屬編)的意識形態分析〉一文。這篇文章收錄在由劉毓秀主編,女性學學會多位會員共同著作之《臺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一書。讀者透過劉教授這篇文章,可以知道30多年前臺灣之民法親屬編有關規定呈現男尊女卑的整體面貌。劉教授在文章中一一指出民法親屬編對於婚姻中婦女不公平之處。臺灣在不到30年的時間中,逐漸改變民法親屬編的面貌,是一個令人驚艷的社會改造工程。
  本書作者在此提醒讀者們善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3月出版的「性別圖像」電子書。《性別圖像》內的統計資料說明著每年臺灣社會性別關係的風貌。讀者們也可以透過各種性別相關網站,瞭解臺灣當前的立法與政策如何透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家報告書的書寫、性別主流化政策的推動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等法規範的施行,讓臺灣的性別平等有所前進。這些網站包括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的婦女聯合網以及各種全國性或地區性的婦女團體網站,例如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女性科技人學會、女學會、臺灣女人連線、勵馨基金會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等之網站。
  近年來,我開始以本書作為在政治大學開設之「性別關係與法律」通識課程的主要教材。透過本書讓學生瞭解臺灣性別關係相關法律之過去、現在與未來。在本書中,我運用唐朝、清朝跟性別有關的法律與相關案件,說明傳統中國法律如何規範不同性別者的生命。而透過李昂的「殺夫」以及「紅樓夢」等文學作品,希望讓學生瞭解傳統社會中的性別關係並有能力觀察臺灣如何透過立法改變傳統社會的性別關係,讓臺灣社會中的性別關係逐漸平等。
  最近幾年,透過書寫《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民法繼承編—理論與實務》等書籍,本書作者大量閱讀臺灣各級法院實務中牽涉性別關係的案件;因此在「性別關係與法律」課程中,一方面運用本書做為上課教材;另一方面也運用臺灣近年來發生的各種跟法律相關的重要社會事件與裁判文書,作為上課的參考;帶領  學生一起思考臺灣社會的性別關係可以如何發展。這些案例包括  謝依涵殺人案、林奕含自殺案、父母要求成年子女搬離家庭案以及兄弟姊妹爭執遺產案等。
  讀者可以在本書的每一個版本的作者序言中,看到臺灣社會性別關係的變動痕跡。感謝我的好朋友劉仲冬教授在本書寫的序言。仲冬好友的序言給我許多支持與鼓勵,意義非凡。在此,我也要以本書向我的父母陳廷棟律師與陳王秀菊女士、配偶顧忠華教授、子女以及朋友們、學生們致謝。有你們的對話與支持,讓我在思考性別關係與法律的路途上創意無限。


陳惠馨
涵碧園
201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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