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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 【作 者】 | 陳惠馨 |
【書 號】 |
5C201RB |
【出版社】 |
元照出版公司 |
【出 版】 |
2019/10 |
【版 次】 |
2 |
【ISBN/ISSN】978-957-511-215-8 |
【定 價】480 元 | 【特 價】40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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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活動 |
.採購季(2025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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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本書共分為兩編;第一編總論,主要探討民法親屬編的立法沿革(第1章),民法親屬編的修法與意義(第2章), 民法親屬編及其他相關重要法規範(第3章),民法親屬編之研究成果(第4章),以及家事事件法——民法親屬編之重要程序法規範(第5章)。第二編本論,內容主要分析民法親屬編各章的結構與實務審判情形,共有10章,分別探討民法親屬編之通則——親屬之分類與範圍(第6章),婚姻(一)——婚姻制度(第7章),婚姻(二)——婚約(第8章),婚姻(三)——結婚:有效、無效與撤銷(第9章),婚姻(四)——婚姻之普通效力與夫妻財產制(第10章),婚姻(五)——離婚(第11章),父母子女(第12章),監護制度與輔助制度(第13章),扶養(第14章),及家與親屬會議(第15章)等。 第二版補充民法親屬編最新的修法動態,尤其是關於意定監護制度的修法。內容以民法親屬編法條結構分析以及法院實務判決為重心;在必要時進行比較法分析。讀者透過本書,可以瞭解我國民法親屬編之體系與結構並可以瞭解法院審判實務。本書並探討民法親屬編對於台灣社會中婚姻與家庭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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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
二版序 自 序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民法親屬編的沿革及規範內容 一、前 言/3 二、台灣婚姻家庭關係相關法規範之沿革/3 三、清朝時期台灣有關婚姻家庭法規範/4 四、1895年到1945年日本統治台灣時期跟婚姻家庭有關之法規範──台灣舊慣/6 五、1945年以後,台灣開始適用1931年在中國大陸通過的民法親屬編/7 六、結 論/11 第二章 民法親屬編的修法與意義 一、前 言/12 二、1985年有關民法親屬編的修正內容/13 三、1996年至2019年之間歷經十九次修法重點/15 四、民法親屬編在當代社會的意義/21 第三章 民法親屬編及其他重要法規範——婚姻家庭相關法規範 一、前 言/23 二、民法親屬編在當代法律體系及其變遷/23 三、當代其他牽涉婚姻與家庭的法律/27 四、結 論/40 第四章 民法親屬編之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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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陳惠馨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退休教授 學 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2007-2009)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2005-2007) 中國法制史學會第16、17屆理事長(2015年3月-2019年3月)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研究計畫主持人、草案擬定召集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2011-2012)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4、5屆委員(2003-2007) 台灣女性學學會第6屆會長(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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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 |
二版序 本書在2016年第一次出版。本書之結構與內容主要立基於作者進行科技部補助三年之「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研究計畫之成果。讀者或許注意到,本書除了有傳統法釋義學教科書書寫模式之內容外,並探討民法親屬編的沿革與變遷;而,在牽涉民法親屬編現行法規範體系說明時,本書也盡量引用台灣各級法院最新的相關判決,希望呈現民法親屬編所牽涉之歷史、審判實務與社會實踐面向。 讀者想瞭解民法親屬編的歷史與社會面向,可以參考本書第一編之內容;如果想瞭解民法親屬編的結構與審判實務,則可以著重第二編十章的內容。第一編關於歷史與社會的內涵主要以五章的結構呈現;內容包括民法親屬編的立法沿革、過去三十年來的修法歷程、跟民法親屬編相關之重要法規內容說明、1945年以來民法親屬編相關研究成果以及家事事件法的立法歷程與內容等;主要希望讀者瞭解民法親屬編在台灣社會變遷的痕跡。 在本書第二版中,僅第十五章沒有經過修改,其他各章或者針對第一版的文字或表達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新修正的法律規定。民法親屬編在2019年歷經兩次修法,2019年4月的修法僅修改民法第976條第1項有關婚約解除的規定;刪除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將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以及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之規定刪除並修改第7項規定,將「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之規定改為「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2019年6月之修法則增加第四章第三節之規定「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新的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113條之2到第1113條之10。在德國、奧地利、瑞士與日本等國早就訂有意定監護制度;在台灣是經過漫長的立法程序才終於完成立法。意定監護制度的訂定對於進入高齡化社會的台灣具有重要意義。新訂定的意定監護制度讓台灣人民有機會在自己還沒有失智或失能的情況下(也就是在發生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透過書面契約,選定自己未來的監護人。這個接受書面委託的監護人不當然要跟受監護人有親屬關係,他主要要是受監護人可以信任的人,重要的是要在受監護人有意思能力之際,跟受監護人根據法定要件簽訂一個一個經過公證的意定監護契約。這個新的監護制度未來在台灣社會將會有如何的發展,值得進一步觀察。 2019年5月24日在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雖然不屬於民法親屬編的修法,但對於民法親屬編具有重要意義。這個法律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4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訂定,使得目前台灣社會法律所承認的婚姻有兩種:一種是根據民法親屬編第二章成立的婚姻;第二種則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成立的婚姻。 陳惠馨 於涵碧園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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