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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各論(一)合作原則之具體化—環境受託組織法制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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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 環境保護一方面從二十世紀中期以來的國家管制進入到污 染者之自我管理,期能以政府、企業與人民合作來達成此目的 ,另一方面不論是污染防制或自然保育,重點從以往管制及污 染排除,提前到預防階段之防制措施採取。此兩大趨勢主宰環 境法未來發展,環境保護受託組織就是因應此趨勢所產生之環 境保護機制。此法制有組織法上的預防功能,即由污染源設置 相關組織來預防污染產生。我國專責人員制度有類似的功能, 透過組織的建立,賦予該組織環境保護的功能,可以更有效的 預防污染的發生,或是輔助日後污染爭議處理的進行。 在比較立法例上有德國聯邦污染防制法所設置「環境保護 受託組織」,其定位係屬事業體的內部監督機制,監督事業體 環境保護工作的執行。透過監督機制的建立,使得環境保護的 工作可以更確實的落實。美國雖沒有德國環境受託組織的機制 ,但是美國透過各種基金會、民間團體等,對事業體進行廣泛 的監督。日本則在「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建立「能源管理士」 機制,與我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類似,都是集執行與監督於一 身的組織,但其授權的明確性等,值得我國參考。 我國專責人員制度對於環境保護有正面的貢獻,對我國環 境保護的落實值得肯定。如引進德國「環境保護受託組織」的 內部監督機制,可以在污染預防、管制、污染爭議法律救濟等 階段,提供輔助性的功能,有助於提升專責人員的功能,提升 環境保護工作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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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第一章 前言/1
第二章 環境受託組織的分析/5 第一節 概述/5 第二節 制度背景/5 第三節 環境受託組織與環境法上合作原則的關係/8 第四節 環境受託組織的設置及目的/11 第五節 環境受託組織共通的本質及任務/13 第六節 環境受託組織法制之設計/15 第一項/德國聯邦污染防制法的環境保護受託組織/15 第一目 受託組織的設置標準/15 第二目 受託組織之權限/16 第一款 任務/16 第二款 對企業主決策的意見提供/17 第三款 報告權/18 第三目 企業主的義務/18 第一款 通知主管機關/19 第二款 通知受託組織所屬職工會/19 第三款 聘任優良受託組織/19 第四款 執行業務條件的提供/19 第四目 受託組織的工作權保障/20 第五目 核能意外事件受託組織/20 第二項 其他法律的規定/22 第一目 水資源管理法的環境保護受託組織/22 第二目 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之環境保護受託組織/24 第七節 環境受託組織法制之特徵/25 第一項 設置標準的授權明確性/25 第二項 受託組織任務的明確性/25 第三項 受託組織的定位/26 第四項 受託組織權利的保障/27 第三章 我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制度的現狀與分析/28 第一節 概述/28 第二節 法源/28 第一項 憲法/28 第二項 環境基本法/31 第三項 設置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的法令/34 第三節 專責人員的訓練與聘僱/37 第一項 專責人員的訓練/37 第二項 專責人員的聘僱/38 第一目 聘僱資格的限制/38 第二目 聘僱場所的限制/38 第四節 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的種類及其設置/40 第一項 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的種類/40 第二項 環境專責人員的設置標準/43 第一目 排放標準模式/43 第二目 持有標準模式/45 第三目 公告模式/46 第一款 概述/46 第二款 設置標準之分析/47 第五節 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的職權/54 第一項 釐定污染防制計畫/55 第二項 監督/55 第三項 擬定緊急計畫及申報資料/56 第四項 協助改善計畫的執行及其他事項/56 第六節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57 第一項 法源依據/57 第二項 設置標準/57 第三項 行使的職權/59 第七節 現行專責單位或人員的合法性疑義問題/59 第一項 法律授權的明確性/59 第二項 專責單位或人員與所屬事業的關係/62 第一目 從行使之職權觀察/62 第二目 從相關法規觀察/63 第三項 專責人員執行多樣職務/64 第一目 法令上的多樣性/64 第二目 實際上的多樣性/64 第四項 專責人員紀錄、申報資料的用途/65 第五項 違反設置義務的處罰/66 第四章 其他國家類似環境受託組織/67 第一節 概述/67 第二節 美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的現狀/67 第一項 制度/67 第二項 空氣污染防制法的實施/71 第三項 水污染防治法的實施/73 第四項 從美國經驗對於設計執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機制 的省思/74 第三節 日本「能源管理士」制度簡介/75 第一項 立法目的/75 第二項 能源管理士的法令依據/76 第三項 設置能源管理士的標準/76 第一目 熱管理士的設置/78 第二目 電氣管理士的設置/79 第四項 能源管理士的職權/80 第一目 熱管理士的職權/80 第二目 電氣管理士的職權/80 第三目 廣泛的指揮權限/81 第五項 能源管理士制度的分析/82 第一目 法規範體系/82 第二目 能源管理士的職權/83 第三目 能源管理士的定位/83 第四目 能源管理士的工作權保障/84 第五章 環境受託組織在環境法的效益/85 第一節 概述/85 第二節 動態的環境法體系/85 第三節 整體規範的效益/88 第一項 管制方式的改變/89 第二項 組織精簡/90 第三項 效率提高/90 第一目 行政效率的提高/90 第二目 事業體效率的提高/91 第四節 預防階段的效益/92 第一項 概說/92 第二項 計畫性措施之效益/93 第一目 計畫性措施之特性/93 第二目 受託組織在計畫性措施之效益/94 第三項 環境影響評估的效益/96 第一目 環境影響評估的特性/96 第二目 受託組織在環境影響評估的效益/97 第一款 環境影響說明書階段/98 第二款 環評委員會審查階段/99 第三款 環境影響評估書製作階段/100 第三目 政策決定的效益/101 第五節 管制階段的效益/101 第一項 概說及其功能/101 第二項 管制方式改變/102 第三項 行政管制措施的效益/103 第四項 影響性措施的效益/106 第一目 影響性措施之特性/106 第二目 受託組織在影響性措施之效益/106 第六節 救濟暨整治階段的效益/108 第一項 救濟暨整治階段概說及其功能/108 第二項 對現行公害糾紛處理的效益/109 第三項 環境損害救濟的效益/110 第一目 環境損害賠償的特性/110 第二目 環境損害賠償的難題/112 第三目 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的未來發展方向/113 第一款 過失責任難以認定的克服─無過失責任的建立/113 第二款 因果關係舉證的克服──採原因推定原則/114 第三款 污染者不明的克服──補償暨整治基金的建構/114 第四款 賠償範圍論斷不易的克服─ ─強制責任保險的採用/115 第四項 環境受託組織對於環境損害賠償的效益/116 第一目 過失責任的認定/116 第二目 因果關係的界定/117 第三目 污染者的確定/118 第四目 損害賠償範圍的界定/118 第五目 其他效益/119 第六章 建構未來我國可行環境受託機制與組織之模式/121 第一節 概述/121 第二節 我國制度與德國環境受託組織的比較/122 第一項/定位的差異性/122 第一目 德國環境受託組織係屬事業內部監督性質/122 第二目 專責人員屬於業務執行人員/123 第三目 德國與我國之比較/125 第二項/行使職權的差異/125 第一目 監督與執行職權必須清楚劃分/125 第二目 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128 第三目 工作條件的保障/130 第三節 我國專責人員的優點/131 第一項/環境保護專業制度的建立/131 第二項 事業內部環境保護專業組織的建立/134 第三項 專責人員證照制度的建立/136 第四節 未來專責人員法制修改之建議/137 第一項/業務操作不能廢除/137 第二項/內部監督機制的引進/138 第一目 外部監督內部化不可行/138 第二目 內部監督機制的建立/141 第三目 我國現行法中類似的內部監督機制/143 第五節 引進環境受託組織應考量的問題/145 第一項/職權的單純化/145 第二項/負責的對象/146 第三項/工作權的保障/146 第四項/擔任監督職務的資格/147 第六節 引進內部監督機制的模式/149 第一項 法律授權明確性上的強化/149 第一目 專責人員定位屬性的明確化/150 第二目 法律授權規定的修正/150 第二項 引進內部監督機制的模式/151 第一目 模式一:完全引進/151 第一款 制度內涵/151 第二款 過渡期間的制度處理/153 第二目 模式二:採取監督與業務執行分工/153 第三項 配套措施/154 第一目 公信力的建立/154 第二目 從業人員的養成/154 第三目 從業人員的管理/155 第四目 資訊的公開/157 第七節 制度誘因/158 第一項/環境損害保險費之減免/158 第二項/舉證責任的轉換/161 第三項/環境受託組織與ISO14000的結合/162 附錄一、德國環境保護受託人相關規定之德中文對照表/164 一、聯邦污染防制法/164 二、水資源管理法/180 三、循環經濟廢棄物法/193 附錄二、日本「能源使用合理化法」部分條文中日文對照表/201 主要參考書目/219 德文部分/219 中文部分/221 索 引/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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