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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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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那一年,看到電影「辛德勒名單」的一幕,一個斷手的猶太人,因為士兵認為他對納粹毫無用處,便直接槍斃了他。仔細想想,如果不是因為憲法規定的落實,我:一個斷手的台灣人,也會成為專制國家的可悲亡魂。在這裡,可以瞭解人民因憲法而幸福。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規定,尤其是對人民的基本權保障規定,真正落實在人民的生活中,人民的幸福才有可能。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之前寫了一本憲法教科書,以為達到了「白話憲法」的目的。後來才發現,那只是對法律人而言。這本「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不僅是專門針對一般民眾而寫的人權法學論叢(一)通識論,而且也可用於憲法的通識教育上。這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人權與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人權與憲法認知,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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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獻 詞
六版序——以生命權國家保護義務為核心的法治國防疫措施 序 言——因憲法而幸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Ⅰ 前言:當人民遇到憲法/1 §1 人民、法律與憲法/1 壹、人民與法律/1 貳、人民與憲法/2 §2 憲法教育與憲法文化/3 壹、憲法與教育/3 貳、自由民主法治的執政口號與憲法文化真實/5 參、自由的憲法文化與教育/6 肆、民主的憲法文化與教育/7 伍、法治的文化與憲法教育/8 陸、憲法教育的未來/10 §3 當人民遇到憲法/12 Ⅱ 人民對憲法的基本瞭解/17 §1 憲法的功能與特性/17 壹、憲法的功能/17 貳、憲法的特性/19 §2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22 壹、憲法的制定/22 貳、憲法的修改/24 §3 以人民為本的憲法基本原則/27 壹、民主共和國/28 貳、法治國/37 參、社會國/50 肆、多元文化國/54 Ⅲ 人民在憲法上的權利與義務/61 §1 人民基本人權的發展/61 §2 人民基本人權的本質/62 壹、人民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人權的目的/62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人權規範體系/63 參、基本人權作為人民自我實現的規範/63 §3 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內涵/64 壹、防禦國家侵害的防禦權保障內涵/65 貳、要求國家給付的社會基本人權保障內涵/65 §4 人民基本人權的保護對象/68 §5 人民基本人權的內涵/69 壹、平等權/70 貳、人身自由/75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83 肆、居住自由/86 伍、遷徙自由/90 陸、言論自由/92 柒、學術自由/101 捌、著作自由/108 玖、出版自由/110 拾、祕密通訊自由/115 拾壹、宗教自由/118 拾貳、集會自由/126 拾參、結社自由/131 拾肆、生存權/135 拾伍、工作權/140 拾陸、財產權/145 拾柒、權利救濟請求權/149 拾捌、參政權/154 拾玖、應考試服公職權/162 貳拾、教育基本權/165 貳壹、概括基本權/172 §6 人民基本人權的限制/178 壹、確定基本人權的保護法益/179 貳、基本人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80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81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84 §7 人民基本人權的救濟/188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88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類型/189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89 §8 人民在憲法上的義務/190 壹、納稅義務/191 貳、服兵役義務/194 Ⅳ 人民對憲法上國家組織的瞭解/197 §1 國家組織與基本原則的聯結/197 壹、民主共和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197 貳、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200 §2 總 統/203 壹、總統的定位/203 貳、總統的產生/205 參、總統的職權/207 肆、總統的特別義務與權利/213 §3 行政院/214 壹、行政院的地位與組織/214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215 參、行政院的職權/216 肆、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216 §4 立法院/218 壹、立法院的定位/218 貳、立法院的組成/218 參、立法院的職權/219 肆、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224 §5 司法院/225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組織/225 貳、司法院的職權與界限/226 參、大法官的職權/228 肆、司法獨立/230 §6 考試院/233 壹、考試院的地位與組織/233 貳、考試院的職權/234 §7 監察院/235 壹、監察院的定位/235 貳、監察院的職權/235 §8 地方自治團體/237 壹、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237 貳、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238 參、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239 參考文獻/241 索 引/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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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台灣法學會理事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台南市副市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教師申訴、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特殊教育、長期照顧推動、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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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六版序 以生命權國家保護義務為核心的法治國防疫措施 2020年初,一種由新型冠狀病毒所導致的傳染病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在無預警的情況下席捲全球,大多數的國家陸續出現嚴重的災情,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2020年3月11日認定疫情已為「全球大流行」。各國政府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陸續推動許多防疫政策,例如:封城、停止營業、限制醫療物資出口、強制在公共場所活動時須佩戴醫療口罩等,希望能阻絕疫情擴散,並迅速籌備足夠的醫療物資以供救災使用。 但是,在各國加強防疫力道的同時,綜觀封城、勒令店家停止營業,甚至禁止哄抬醫療物資價格與私自在市面上販售等行動,無不伴隨著侵害人民自由的疑慮。有些疫情嚴重的國家甚至直接進入憲法緊急狀態,而直接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一時之間,疫情嚴重與否的國家交互影響了基本人權的保障光譜,在法治國家正常運作與憲法緊急狀態的鐘擺搖晃!這個反思在憲法學領域中,便成為一個更具體的提問:究竟憲法學是否應該為了預防社會風險,避免疫情蔓延,在高度尊重醫療專業人士與主管機關裁量下,適度退讓防疫措施的違憲審查密度?或是堅守法治國原則,堅持所有防疫措施皆須在基本人權保障的法治國最高標準下進行,並避免國家形式地扣上維護公共利益的帽子,而實質地犧牲了人民的基本人權?本來,筆者以為這個憲法反思在防疫成功的台灣可能多餘,不幸的是,2021年5月19日,台灣本土病例新增267例,5天內案例破千,縣市別除了台北市、新北市為重災區,也因為其他縣市的病例也在增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5月19日起全國所有縣市都提升成三級,也就是說全國的游泳池等都要關閉,以及室內集會5人以下、室外10人以下的人數限制,並且出外都要戴好口罩,不佩戴口罩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最高可罰1萬5千元;全國三級警戒原預計實施到5月28日,目前為因應疫情延長實施至6月28日,也會再視疫情持續滾動修正(按:該次三級警戒最終延長至7月26日)。 這個防疫第三級警戒所實施的措施,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可以說是屬於法治國家中,國家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而採取的必要措施。在此,生命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基本權功能,而促使國家為了防止第三人因為恣意而侵犯人民的生命權。當然,所謂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也必須符合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檢驗。 就此而言,防疫第三級警戒措施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授權而來,符合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下的立法者授權;這與來自總統國家緊急應變權的憲法緊急狀態,因緊急狀態而由總統人治地凍結法治國家下的權力分立原則有所不同。前者屬於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下的平常狀態運作,後者來自總統國家緊急應變權的憲法緊急狀態,兩者實在迥然有別。 事實上,2020年3月的時候,也有人呼籲總統,應考慮發布緊急命令,以因應情勢越趨嚴峻的疫情,但也有反對的聲音,因為擔心發布之後無異授與行政部門不易控制的權力。當時蔡總統曾經表示,緊急命令帶有威權色彩,目前國家的情勢並未達到難以控制的程度,所以不予考慮。 蔡總統是法律人的出身背景,應該認識到發布緊急命令來自總統國家緊急應變權的憲法緊急狀態,如此將由總統人治地凍結法治國家下的權力分立原則,恐有破壞法治國家最高標準的人權保障之虞。誠如前大法官許玉秀在釋字第690號的不同意見書所言:「愈緊急,愈應該嚴謹有效地遵守正當程序,因為緊急情況最容易出現致命的悲劇。」在此,國家所實施防疫第三級警戒措施,甚至必要時可能實施的防疫第四級警戒措施,仍應遵守法治國家正當程序,而屬立法者積極落實保障人民生命權的國家保護義務,不僅應符合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下的立法者授權,而且也須遵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最後,筆者要強調的是,論者考慮發布緊急命令的呼籲,形式上講得好像比較可以保障人權,實質上卻忽略了發布緊急命令後的權利救濟問題,畢竟發布緊急命令非法治國家的常態,加上我國尚未制定緊急命令法,因發布緊急命令而被限制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可能無法如同法治國家上法院權利救濟。相對於此,須遵守比例原則的防疫警戒措施,屬於法治國家對生命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如果人民認為此實施措施非屬必要,則可提出權利救濟,才是真正落實人權保障的出路。 這本書的修正6版,主要對焦在將這幾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將最新修正的憲法文獻加以補充,同時簡單介紹1月4日即將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感謝我的碩士研究生許慈恬對這本書6版的貢獻。此外,這本書的最新改版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與我共同生活的人民,您們的幸福是我靜靜埋頭憲法的泉源,不斷引領我奮鬥向上。 許育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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