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2023年3月11日 影片長度:4小時約00分鐘
內容簡介
主講人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現行法於1935年制定以來,對於行為人觸犯多數罪名的法律效果評價一直採取區分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的立法體例。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係在一行為下只宣告一刑的從一重處斷(§55),後者係在數行為下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的併合處罰(§§50, 51)。只是立法論上真有如此區別必要,其實不無疑義,而涉及行為數在不法與責任評價中扮演的意義。誠然,在現行法的解釋上仍應將重點擺在如下問題─區別一行為與數行為,從一重處斷前提的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分野,從一重處斷的判斷方式。
【講綱】
(一)
競合論思考模式vs.罪數論思考模式
行為單數的判斷─連續犯與牽連犯廢除、部分合致、夾結效力
(二)
法條競合的判斷─法益同一與重罪優先標準的檢討
從一重處斷的判斷─加重與減輕規定、輕罪封鎖效力
延伸閱讀
同時涉及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戲謔仿作行為的法律適用方式──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的問題提起,黃銘傑,月旦法學雜誌 第332期。
比價平台的不當競爭風險──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談起,蔡岳霖,月旦律評 第10期。
經營權協議與表決權拘束契約──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民事判決,楊岳平,月旦實務選評 第2:12期。
公害民事責任程序中之舉證責任減輕──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姜世明,月旦法學雜誌 第3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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