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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財務法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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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本書是「德國財務法院法」全部條文的中文譯本。對德國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的深度認識,不僅可以作為租稅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研究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未來促進我國租稅法與行政訴訟法體系合理化的比較法重要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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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序 言
第1章 法院組織 第1節 法院(§1~§13)/1 第2節 法官(§14~§15)/7 第3節 榮譽職法官(§16~§30)/8 第4節 法院行政(§31~§32)/17 第5節 財務訴訟途徑與管轄權(§33~§39)/18 第1項 財務訴訟途徑(§33~§34)/18 第2項 事物管轄權(§35~§37)/19 第3項 土地管轄權(§38~§39)/20 第2章 程 序 第1節 訴訟類型、訴訟權能、訴訟要件、訴訟之放棄(§40~§50)/23 第2節 一般程序規定(§51~§62a)/33 第3節 第一審訴訟程序(§63~§94a)/56 第4節 判決與其他裁判(§95~§114)/84 第5節 審級救濟與再審程序(§115~§134)/98 第1項 法律審上訴(§115~§127)/98 第2項 抗告、異議、侵害聽審權之救濟(Anhorungsruge)(§128~§133a)/108 第3項 再審(§134)/114 第3章 費用與強制執行 第1節 費用(§135~§149)/115 第2節 強制執行(§150~§154)/123 第4章 過渡條款與結束條款(§155~§184)/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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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范文清
現 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 學 歷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學術專長 憲法、行政法、國家賠償法、租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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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這本書是德國財務法院法(Finanzgerichtsordnung, FGO)的中文譯本。我原先於2011年,依據這部法律2009年7月30日的修正版本為對象,將本法的法條翻譯為中文。2024年依據2023年12月22日的修正版本重新修訂,修正先前的譯文錯誤,並就新增加的條文增補譯文。最後依2024年10月24日的修正版本定稿。 德國的財務法院審判權,始於1918年所成立的帝國財政法院(Reichsfinanzhof, RFH)。當時是僅有一個審級的權利救濟制度,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為止。當時的財務法院並非由職業法官所組成,而是由僅具有事務獨立性,但沒有人身獨立性的財稅機關的公務員,以及榮譽職法官擔任審判工作。二次大戰後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最初並沒有統一的稅務事件權利保護體系。當時在部分的邦,是由行政法院作為第一審的財務事件審判法院,在其他邦則設有財務法院承擔第一審的審判任務。但無論在那一個邦,財稅事件的法律審上訴與抗告皆屬於聯邦財務法院之職權。一直到財務法院法於1965年10月6日制定,並於1966年1月1日生效,才首次引進了全德國一致的二審級的財務法院審判權。可以說,德國財務法院法是德國有關稅務行政訴訟的特別行政訴訟法。要對德國的租稅法領域有完整的掌握,除了必須掌握各種租稅實體法,以及租稅通則之外,財務法院法自然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將德國的重要租稅法律的法律條文譯成中文,俾便直接參考德國租稅法的全貌,對我國的租稅法研究、裁判與立法而言,應該是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 翻譯並不是容易的任務。本書之成,要感謝諸多師長,特別是葛克昌老師與陳清秀老師的鼓勵;感謝司法院在譯文校訂以及行政事項上的諸多協助;也要感謝家人的支持。沒有他們,本書難以呈現在讀者的眼前。我雖已盡最大努力,但本書中的所有錯誤,當由我個人負責。倘若有以教我,我萬分感激。 范文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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