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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質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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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在2003年制定傳聞法則後,我國刑事審判制度已不再只是固守職權主義的路徑;然而,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大旗下,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究竟應如何對當事人進行主義加以改良,從修法以來,都沒有具體的定論。鑑於傳聞法則為當事人進行主義審判制度的重要特徵,本書以對質詰問權與傳聞法則的實務發展為基礎,從不同角度探討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指出現行實務對傳聞法則所存在的誤解以及其背後可能的思維盲點,期能有助於釐清對質詰問權的功能界線,並為傳聞法則的後續發展提供有意義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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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序
第一章 電子證據之傳聞疑義 壹、前 言/1 貳、電子證據之傳聞性/3 參、傳聞法制之確立/5 肆、現行傳聞法制於電子證據適用上之缺陷/10 伍、非供述性紀錄之證明限制/16 陸、供述性電子通訊紀錄之證據能力判斷/19 柒、結 論/24 第二章 傳聞例外規定之檢視 ──以公務員職務製作文書與公證文書為中心 壹、前 言/27 貳、公務員職務製作文書之規範疑義/32 一、公文書證據能力基礎/32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34 三、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與證明文書/36 四、小 結/37 參、傳聞法則與對質詰問權之限制/38 一、法制發展回顧/38 二、對質詰問例外審查標準之變遷/42 三、證明性傳聞之判斷/46 四、傳聞例外與對質例外之比較/49 肆、公證書記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52 一、公證書記載之性質/52 二、民間公證人於刑法上之地位/58 三、公證文書之類型/66 四、公證人陳述於刑事訴訟程序之證據能力判斷/68 五、於公證人面前陳述於刑事訴訟程序之證據能力判斷/73 六、小 結/77 伍、結 論/78 第三章 論證人域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壹、前 言/81 貳、最高法院107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83 一、法律爭議與疑義/83 二、決議結論/84 三、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取證/85 四、小 結/89 參、傳聞疑義/89 一、傳聞法則規範/89 二、對質詰問權保障之核心/91 肆、分析檢討/94 一、爭議之盲點/94 二、單純被害人陳述意見並無對質詰問權行使之適用/95 三、域外警訊筆錄之傳聞法則適用/97 伍、結 論/99 第四章 域外公文書之證據能力 壹、前 言/103 貳、我國法制/105 一、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105 二、依我國政府請求製作之域外公文書之證據能力/108 三、非依我國政府請求製作之域外公文書之證據能力/111 四、司法實務/113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傳聞法則/115 一、概 說/115 二、例行性活動記錄/117 三、公共記錄/120 肆、境外取證之證據能力比較與檢討/125 一、公務員與公文書/125 二、依司法互助條約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請求協助取證/133 三、傳聞法則/139 伍、結 論/143 第五章 檢察官境外訊問之證據能力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刑事判決 壹、本案事實/147 貳、爭 點/148 參、判決理由/148 肆、評 析/149 一、證人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基礎/149 二、勘驗程序之功能/151 三、域外具結之效用/152 四、證人審判外陳述之特信性/155 伍、結 論/156 第六章 論檢察官勘驗 壹、前 言/159 貳、勘驗法制爭議/160 一、定位不明/160 二、法院與檢察官勘驗之程序差異/162 三、傳聞法則適用/164 四、無令狀檢查身體/167 參、勘驗法制沿革/168 一、清末修法之考察/168 二、民國時期立法/171 三、戰前德日法制/172 四、小 結/175 肆、刑事正當程序之轉型/177 一、檢察官行使羈押權與搜索權之正當性檢討/177 二、以法官保留為內涵之正當程序/180 三、檢察官勘驗之正當程序/184 伍、勘驗筆錄之證據定位──以美國法制為借鑑/188 一、一般證人意見之證據能力/188 二、專家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193 三、現場勘查報告之證據定位/196 四、律師倫理的考量/198 五、檢察官勘驗筆錄應否適用傳聞法則之檢討/200 陸、結 論/205 第七章 對共同被告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對質與限制 壹、前 言/209 貳、共同被告之對質詰問/210 一、否認對質權之傳統實務/210 二、肯認其他共同被告對質權之釋字第582號解釋/212 三、共同被告審判外陳述於合併審判中之使用與限制/213 參、美國法制中之共同被告審判外陳述/215 一、合併審判中禁止使用未經對質之共同被告審判外陳述/215 二、禁止使用共同被告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緩和/217 肆、Samia案之法理分析/218 一、案件經過/218 二、相關案例檢討/219 三、分離審判之否定/221 伍、禁止於合併審判中提出共同被告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比較分析/222 一、職業法官審判之適用限制/222 二、國民法官審判應有適用/223 三、對質詰問之功能界線/225 四、依刑事訴訟法之分離審判/226 陸、結 論/228 第八章 傳聞法則之繼受與調整 壹、前 言/231 貳、審判構造的差異/234 參、實體刑法之差異/237 肆、法院發現真實義務之存否/239 伍、傳聞法則於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法制之調整/246 一、美國傳聞法制之發展/246 二、因應我國真實發現法制之調整/255 三、調整傳聞法則之意義/258 陸、結 論/260 第九章 學者專家法律意見書之定位 ──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刑事判決 壹、本案事實/263 貳、爭 點/263 參、判決理由/264 肆、評 析/265 一、傳聞法則之適用界線/265 二、私選鑑定之彈劾功能/266 三、專家諮詢制度/269 四、私選專家諮詢應屬合法辯護之重要內涵/272 伍、結 論/275 第十章 論刑事鑑定與最終爭點法則 壹、前 言/277 貳、現行法制/279 參、美國專家證人最終爭點意見法則之發展/282 一、專家證人制度概述/282 二、最終爭點法則之興衰/284 三、最終爭點法則之回復與限制/288 肆、最終爭點法則之檢討/291 一、避免陪審團於事實認定發生混淆/291 二、以特別知識經驗解決事實爭議/293 三、法律爭議之釐清機制/296 伍、結 論/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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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張明偉
現 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 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美國新罕布夏大學法學院智財法學碩士 臺大法律學院法學碩士及法學士 經 歷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考試院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暨閱卷委員 公費留學、律師、公證人暨法制考試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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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序 在德日法制的影響下,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從清末草擬之初,即未強調從被告基本權利保障的角度來制定證據法則,畢竟依職權主義的思考方式,法官負有蒐集與調查證據之法定義務,以至於被告的程序權利,常僅為法官在裁量如何進行證據調查時,所考慮的眾多因素之一;此在過去充斥筆錄審判的年代,尤為明顯。然在2003年刑事訴訟法經歷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修正後,雖因引進傳聞法則而使筆錄審判之積弊有所改善,然而,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尚保留職權主義色彩、傳聞法制規範尚屬簡陋(且其內容與英美傳聞法則存在不小差異),實務運作仍偶會因不當使用審判外陳述而出現誤解傳聞法理的盲點。 對質詰問權為一項具有憲法位階的基本權利,雖憲法並未明文,惟此並無爭議;如果適用不當,不僅將影響被告的基本權保障,亦將有害於被害人所訴求的司法正義,甚至造成社會對審判的公正性產生質疑。因此,如何正確理解對質詰問權的內涵,並釐清傳聞法則之理論架構與適用範圍,自為刑事訴訟法制在肯認對質詰問權保障、採用傳聞法則、並實施當事人進行主義模式的國民法官制度後,所應正視的重要課題。 本文收錄的各篇論文,乃作者長期研究傳聞法則之學術成果,主要係於傳聞例外一書付梓後陸續於各法律期刊或學報所發表,故未再重複針對刑事訴訟法中個別傳聞例外規定加以分析檢討;倘如讀者對傳聞法則中個別條文之法理或爭議有所興趣,或可參考傳聞例外一書之分析說明。而「傳聞法則之繼受與調整」一文係譯自(2006年)作者前於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發表論文「Adoption of the Common Law Hearsay Rule in A Civil-Law-Based Jurisdiction」的有關章節,主要在探討職權主義與傳聞法則間之衝突與調和,因當時最高法院尚未作成101年第2次刑事庭決議,故其內容並未為該文所涵蓋。 刑事審判制度所採之主義型態不僅與所在社會的歷史、文化有關,更涉及紛爭解決(生活)方式的選擇。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與國民法官制度實施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或已走到將如何轉型或抉擇的十字路口。由於審判制度的定位與選擇,將實質改變對質詰問權與傳聞法則的內涵與樣貌,故如能正確理解傳聞法則此一程序法制度,對於刑事審判制度未來是否全面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爭論,必將有所助益。希望本書的內容,能夠有助於進一步理解對質詰問權與傳聞法則之精妙,並避免迷失在不同主義的叢林之中。 張明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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