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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國民事訴訟與法院組織法史料輯注(1906-1949)(全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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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 圖書目錄 | |||||||||||||||||||||||||||||
【第壹部】
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1906年)/7 大理院審判編制法/53 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65 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1907年)/70 推廣訴訟狀紙通行章程/102 法院編制法(1910年)/113 民事刑事訴訟暫行章程/149 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235 宗室覺羅訴訟章程/581 民事訟費暫行章程/598 【第貳部】 審判廳及檢察廳辦事章程/611 臨時上訴審判所暫行條例/623 民刑事訴訟律草案管轄各節/629 民事非常上告暫行條例/639 私訴暫行規則/643 修正民事管轄辦法/651 《強制執行律》草案(1915年)/655 暫行各縣地方分庭組織法/725 縣司法公署組織章程/729 修正民事訴訟辦法/735 大理院辦事章程/739 民事訴訟執行規則/793 民事訴訟法草案/817 民事公斷暫行條例/941 民事簡易程序暫行條例/949 公斷法草案/955 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963 審理無約國人民民刑訴訟章程/973 民事調解法/979 民事訴訟法/985 法院組織法/1081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1105 【第參部】 縣司法處組織暫行條例/1219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1223 強制執行法/123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1257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1265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1275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訴訟法擬請先行試辦摺/1285 袁世凱奏遵旨覆陳新纂刑事民事訴訟各法摺/1287 張之洞奏遵旨核議新編刑事民事訴訟法摺/1291 訴訟法駁議部居/1313 附頒行例/1366 民事訴訟免跪之部諮/1367 通飭民事訴訟免跪/1368 國家私經濟事情應適用民事法規辦理函/1371 審理民事案件應注重習慣通飭/1372 京師地審廳拘押民事被告人暫行規則/1373 變通民事程序辦法咨/1375 從參加人得獨立聲明上訴電/1379 解釋債務執行與代理人關係電/1380 民事第一審當事人延不到案可分別註銷批/1381 民事訴訟狀經二次註銷或撤銷再聲明窒礙應分別准駁批/1382 中止撤銷及執行終結各期限通飭/1383 不動產訴訟調驗契據中止訴訟辦法通飭/1384 指示闕席判決辦法電(附來函)/1385 人事訴訟得為缺席判決函/1386 京師地方審判廳關於民事簡易案件暫行規則/1387 民事訴訟律草案修正各條(廣州)/1390 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96 戰時的民事訴訟/1414 簡化訴訟程序之管見/1426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1434 民國三十四年部分修正民事訴訟法要點/1441 大理院奏審判權限釐定辦法摺/1447 御史吳鈁奏釐定外省官制請將行政司法嚴定區別摺/1449 法部尚書戴鴻慈等奏酌司法權限繕單呈覽摺/1452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酌定司法權限並將法原擬清單加具案語摺/1454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擬法院編制法繕單呈覽摺/1457 法部奏宗室訴訟仍由大理院裁判片/1460 法部奏審判尋常公錯援案寬免片/1461 附編纂官制大臣澤公等原擬行政司法分立辦法說帖/1462 東三省總督徐奉天巡撫唐會奏開辦各級審判廳情形摺/1466 法部會同大理院奏核覆奉省提法司各級審判檢察廳官制摺/1468 山東巡撫袁樹勛奏山東籌辦審判廳並請變通府縣審判廳辦法及初級審判廳權限摺/1471 浙江巡撫增韞奏浙江籌辦各級審判廳情形摺/1474 考察憲政大臣李家駒考察日本司法制度並編日本司法制度考呈覽摺/1477 法部奏各省籌辦審判各廳擬請俟考試法官後一律成立摺/1478 憲政編查館會奏酌擬各省法官變通回避辦法摺/1479 憲政編查館會奏遵議變通府廳州縣地方審判廳辦法摺/1480 法部諮未設審判廳地方提起非常上告或再審辦法文/1483 浙江巡撫增韞條陳審判事宜摺/1484 郵傳部主事陳宗藩陳司法獨立之始亟宜豫防流弊以重憲政呈/1486 法部遵旨籌畫各級審判廳提前辦法並預擬本年籌備事宜摺並單/1490 憲政編查館大臣奕劻等奏地方審判廳管轄區域範圍間有疑義分別規定片/1494 憲政編查館大臣奕劻等奏官吏犯法應視情事不同分由審判廳或行政衙門受理以清行政司法權限片/1496 大理院錄事僱任辦法/1506 未設審判廳地方訴訟暫不用律師制度令/1507 大理院增設刑事一庭呈文/1508 大理院增設民庭第四庭文/1509 大理院增設民庭辦法文/1510 縣知事判決刑事案件須照章兼用牌示及宣示文/1511 貼用司法印紙辦法文/1512 會審公廨收回後建設新法院之我見/1513 民事訴訟法與修正理由/1521 民國五十七年民事訴訟法修正要旨/1756 「滿洲國」《民事訴訟法》(1937)/1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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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黃源盛
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前兼任研究員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前特聘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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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序 近代中國法律的近代化,肇端於清光緒二十八年以迄宣統三年(1902-1911)的變法修律,開展於民國初期(1912-1928)的立法過度與司法實踐,在1930-1946年間,陸續確立了基本六法的立法原則、立法體例與實質內容,孰料,1949年以後,「六法全書」花果飄零於台灣。 回顧以往,這段學步於近代歐陸、日本法制的歷程,已屆滿一百二十多個年頭,今後法律的興革方向,當由純粹的「繼受」,轉而進入「後繼受」時代。要深切思考的是,如何讓法律在地化與深層化?而想要確立將來法制的興革走向,使之在地化、深層化,首要之務,自須先瞭解現實社會的發展實態,並準確地掌握現行法制的實質內涵。為達此目標,不能不對過往法制的生成與發展脈絡,進行全面且深入的認知。 有感於德、日等先進法治國家,對於立法與司法裁判史料的重視與保存,乃起仿傚之念,又考量晚清民國以來法制史料,雖有零星纂輯,仍屬殘缺不全,對於學術界之研究與實務界之運用雙感不便,甚或陷於「無處可覓」的窘境。較具歷史性的二部主要法典——刑法、民法,其彙編與校注,本人已分兩階段先後完成,並獲得世人的廣泛利用與肯定。為了對其它領域的史料彙編能克竟全功,十多年前,發願再就晚清以至1949年為止的《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的歷次立法草案、法典、立法理由,以及立法過程中的相關議事記錄、官方文獻等珍稀史料文獻,進行全面性、體系性的整編與校釋,以完整保存法制史料的全貌。 相信,透過本輯注的整編成果,能夠在今後司法實務界的運用上,以及將來《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的修訂過程中,提供較完整而有力的基礎資訊。而尤具意義者,重建這段法制歷史,將對清末民國的社會變遷與法制轉型提供新的視野,除了釐清立法變遷的緣由,並適當評估立法修法的得失外;甚至可影響今後海峽兩岸《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的修訂,也有助於提升各該領域學術研究的廣度與深度。 法律史學研究的範圍,人言人殊,本人向來認為宜涵括法律規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識乃至司法實踐等各個層面,並側重在觀察法律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各種常數與變數。而在具體的研究中,研究者所宜觀照的面向,一在史實的重建,一在歷史現象的探因、說明與詮釋。前者指的是法律歷史的「現象世界」,即歷史「是什麼」?後者則是法律歷史的「根源世界」與「意義世界」,即「歷史的發展為什麼是如此」?以及「歷史現象背後所蘊含的意義為何」? 申言之,完整而深刻的法律史研究,既不能忽略基本史料的辨證與整建,以求索對於過往法律生活現象最大程度的客觀呈現,也應致力於法律歷史發展動因的探尋,以瞭解其中的所以然因素,進而體悟其對於現在與將來所應然的借鑒和啟發。惟無論如何,法制史料的蒐集與整編,乃是法史學研究的起點,亦為一切推論與評價的必要依據。 晚清在內外交迫下,進行變法修律,這是中華法系解體,邁入近代歐陸法體系的法律繼受期。在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的主導下,延攬五位日籍修律顧問,協助擬定了多部源自歐陸及日本的法律草案;其中岡田朝太郎主草大清刑律及法院編制法,松岡義正主草大清民律及民事訴訟律,志田鉀太郎主草大清商律,小河滋次郎主草大清監獄相關法規等。不過,當年這些草案除了《欽定大清刑律》及《法院編制法》外,大都未及頒布施行,清廷即已傾覆。 雖然如此,民國肇建以後,凡此立法積纍卻在北洋政府時期被引為司法審判的重要「法源」依據,同時,更為民國初期的立法事業提供了藍圖,引領往後法典編纂的走向。迨1928年北伐完成,南北一統之後,立基於清末民初的諸部法律草案上,於1930年代前後的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陸續頒布以《民法》、《刑法》、《商事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為主的多部主要法典。 從法史學的角度看,拾摭清末民初以來的立法文獻,可以和當時司法運作的審判檔案互為印證,共同填補晚清民國時期這塊法律史園地的罅漏;即以實定法的運作言,檢討法制,也必須追本溯源,就法律典籍的時代背景及相關資料,作有系統的整編與深刻的分析。因此,重視這些與現今具有密切血脈相連的立法史料,足以對當下實踐中的法律規範、法律制度及司法運作,進一步深刻體認其時代精神和內在的價值取向,並重新檢討其利弊得失。 另外,就法解釋學的方法言,向來有所謂「主觀理論」與「客觀理論」之別。前者認為本於權力分立的原理,解釋的依據,必須探求立法者於立法當時的真意;後者則強調法律本為適應社會之需要而產生,解釋的依據,應推究立法者倘若立於今日的社會情境下,所可能產生的不同詮釋觀點。實際上,不管採取哪一種方法,從事法律闡釋時,都必須重視法案當時的立法理由,不能任意扭曲,明顯違背立法者的原意。當然,如能進一步體認該法律規範在此前後遞嬗的情形,將更有助於確實掌握法律的內容真諦;是以,立法史料的整編與研究,在此意義上,自有其相當的重要性。 本輯注以《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立法史料的「整編」為主,以法律歷史的「詮釋」為輔,側重於蒐羅散逸在海內外各處的珍貴史料,進而辨析與梳理。具體執行時,始終一本客觀謹慎的態度,在已知文獻下落訊息的基礎上,查閱各相關出版文獻中透露的線索,例如當年官方的公報與出版物等,再利用交叉比對和背景資料的參照,進一步辨識、過濾、訂正史料的版本和內容。 晚清民國時期的檔案史料,距今雖年代不算久遠,然或因保存技術不良、或因典藏管理不善等原因,時見內容脫漏、模糊不清的情形,而該時期的出版文獻,也不免於此。是以,有必要參酌同類史料、文獻或相關線索,對於難以識別之處儘可能地予以辨認。又該時期的史料、文獻,其文體風格,或通篇文言、或文白夾雜,且往往欠缺標點、斷句及分段,一般人閱讀時恐多窒礙,甚至可能誤讀。故而,在將立法史料重新打字,輸入電腦後,同時審慎添加新式的標點符號;另針對史料內容有不明或難讀之處,適時插入註解。且在各式法典、草案的卷首處,附上簡要的立法因果歷程說明,俾使讀者查閱此一史料彙編時,能夠輕易上手,對於歷屆立法「文本」的來龍去脈,也能有一個整體而精簡的認識。 歲月如流,本書之輯注前後歷經十餘寒暑,囿於人力物力,時作時輟,甘苦備嘗,幸得前大法官曾華松教授的標點指導,以及助理唐湘筌、陳琦妍、黃勝韋等傾力襄助,始得有今日之業績,謹致謝忱。編纂過程中雖自忖兢兢業業,力求分類明晰、校訂再三,惟漏誤之處定所難免,倘蒙海內外方家指正,幸甚! 是為序! 黃源盛 謹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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