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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與數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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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活動 | |||||||||||||||||||||||||||||||
| .採購季|全方位實務專案升級(202610) | |||||||||||||||||||||||||||||||
| 簡介 | |||||||||||||||||||||||||||||||
數位科技之應用不僅是法庭工具之革新,更可能促成法律典範之轉移。法律不應是科技浪潮下之被動回應者,而是正義價值之守護者。繼「司法數位化與接近正義」一書,本書作者進一步對於憲法法院之公開審理、民事法院之線上爭點整理、線上審理及紛爭處理、刑事法院及數位證據調查、商業法院之數位事證開示,以及數位遺囑等涉及數位科技之重要法律議題進行研究。面對日新月異之科技進步,法律規範應具備動態演進之生命力,以確保人民在數位時代之需求得到滿足,而在程序正義之基石上,建構兼具公平、效率與人性溫度之未來司法形貌與法律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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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主編序
第一章 憲法訴訟的裁判、書狀與卷內文書公開──以德國法和臺灣法的比較為中心/蘇慧婕 壹、緒 論/3 貳、德國法院裁判公開的憲法基礎/4 參、德國法上的憲法訴訟書狀與文書公開/10 肆、臺灣法上的憲法裁判與卷內文書公開/34 伍、結 論/45 第二章 線上爭點整理、未來之民事訴訟及正當程序保障──以歐盟及德國民事訴訟之數位化為借鏡/沈冠伶 壹、前 言/49 貳、「歐洲數位司法戰略」之簡介/51 參、德國司法數位化之發展/57 肆、我國發展之可能與數位司法之正當程序保障/78 伍、結 論/92 附 錄/95 第三章 數位化時代的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從ADR到ODR的程序保障/沈冠伶 壹、前 言/103 貳、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之發展略述/110 參、民間型ADR與律師之角色/119 肆、線上紛爭處理制度/134 伍、結論與展望/172 第四章 數位法院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以刑事訴訟當事人對等為中心/蘇凱平 壹、導論:法院數位化vs.憲法基本權/177 貳、定罪Ⅰ:司法聯盟鏈對證據能力的影響/181 參、定罪Ⅱ:司法聯盟鏈對證明力的影響/190 肆、科刑:AI輔助量刑工具/197 伍、代結論:嘗試解決的方案/202 第五章 重省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之商業判斷法則──兼論我國當事人查詢制度與電子證據開示的距離/楊岳平 壹、前 言/210 貳、商業判斷法則與商業事件審理新制/212 參、美國德拉瓦州法的證據開示制度與商業判斷法則實務/219 肆、/美國德拉瓦州之證據開示制度與電子證據開示實務/228 伍、/重省商業審理新制之當事人查詢制度與商業判斷法則/234 陸、結 論/241 第六章 數位遺囑之研究/黃詩淳 壹、背景與問題提出/245 貳、傳統遺囑要式之目的/247 參、美國電子遺囑之進展/254 肆、日本遺囑數位化之進展/278 伍、代結論:數位遺囑於我國法之可行性/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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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主編/作者簡介
沈冠伶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作者簡介(依文章順序排列) 蘇慧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蘇凱平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楊岳平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黃詩淳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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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主編序 本書係「數位智能法院、法律科技與接近正義: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卓越計畫」之第二期成果,繼「司法數位化與接近正義」一書,進一步對於憲法法院之公開審理、民事法院之線上爭點整理、線上審理及紛爭處理、刑事法院及數位證據調查、商業法院之數位事證開示,以及數位遺囑等涉及數位科技之重要法律議題進行研究。 第一章「憲法訴訟的裁判、書狀與卷內文書公開──以德國法和臺灣法的比較為中心」,比較分析德國憲法法院之裁判公開,此涉及公開範圍與個人資訊、姓名保護間之緊張關係,進而探討臺灣憲法法庭在法治國原則、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審判獨立、資訊自由與一般人格權衝突之憲法權益如何權衡保護。 第二章「線上爭點整理、未來之民事訴訟及正當程序保障──以歐盟及德國民事訴訟之數位化為借鏡」,分析歐盟之數位司法基本原則及德國法之發展演進,探討如何善用數位科技或人工智慧工具以更有效率地協助當事人、律師及法官共同進行民事訴訟之線上書狀交換及爭點整理,並在數位化發展趨勢下,賦予當事人享有數位司法之正當程序保障,此包含司法之近用及適時審判之要求。此外,宜因應紛爭類型,在司法系統內建構一套簡易之線上紛爭處理模式,使當事人得選擇更有效率之程序制度,亦可減輕法官之負擔。 第三章「數位化時代的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從ADR到ODR的程序保障」,探討數位化時代快速發展之線上紛爭處理及民間型ADR制度。相對於法院之程序,為提供當事人優質之紛爭處理制度選擇可能,進而減輕司法及行政機關之負擔,一方面宜藉由律師之參與以強化民間型ADR之運作,促成當事人合意解決紛爭;另一方面,在數位化時代,不僅增生線上交易之紛爭,即使是一般民事紛爭,亦可能善用數位工具建構更有效率之線上紛爭處理程序(ODR)。與ADR制度相同,ODR主要建立在當事人合意之基礎上,本文以消費紛爭為中心,參考國外發展狀況,探討法院外之ODR制度,其特色、類型、重要之程序原則及在我國之建置可能。 第四章「數位法院與憲法正當程序──以刑事訴訟當事人對等為中心」,探討刑事法院審理程序之數位化,如何兼顧當事人對等、武器平等、公平審判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落實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平等權之保障。我國近年刑事法院數位化之兩項重要進展,亦即法務部推動之「司法聯盟鏈」,與司法院建置之「AI輔助量刑資訊系統」,對於法院在「定罪」與「科刑」這兩方面造成一定影響,本文特別審視我國刑事法院邁向數位化之過程中,是否充分落實憲法要求的正當程序保障。 第五章「重省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之商業判斷法則──兼論我國當事人查詢制度與電子證據開示的距離」,一方面分析德拉瓦州之商業判斷法則不僅具有舉證責任分配功能外,更有證據開示阻斷功能;另一方面探究美國證據開示制度對其商業判斷法則發展之影響,以及如何基於當事人自治精神以維持大量電子證據開示之效率,進一步反思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中之當事人查詢制度與商業判斷法則與美國制度間之差距所在,並建議我國法制之調整方向,以提升商業事件審理之公平性與效率。 第六章「數位遺囑之研究」,以美國與日本為比較對象,探討其如何處理遺囑數位化下的形式要件問題。遺囑之數位化應分開檢討「遺囑書之作成」與「第三人參與」兩部分。我國若推動遺囑數位化,自書遺囑部分應仿效內華達州與日本,設計嚴格之簽名與保管制度;公證遺囑則須先完成整體公證程序電子化。至於代筆遺囑,則不應承認其數位化及遠距化;另建議刪除民法第1195條第2款所定錄音口授遺囑。 綜觀全書,數位科技之應用不僅是法庭工具之革新,更可能促成法律典範之轉移。法律不應是科技浪潮下之被動回應者,而是正義價值之守護者。面對日新月異之科技進步,法律規範應具備動態演進之生命力,以確保人民在數位時代之需求得到滿足,而在程序正義之基石上,建構出兼具公平、效率與人性溫度之未來司法形貌與法律生活。 沈冠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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