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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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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活動 | |||||||||||||||||||||||||||||
| .採購季|全方位實務專案升級(202610) | |||||||||||||||||||||||||||||
| 簡介 | |||||||||||||||||||||||||||||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2022年8月,憲法法庭作出111年憲判字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推動了相關修法。一方面,個人資料保護法2023年5月、2025年11月兩度修正,宣示將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並增訂相關條文強化公務機關之個資保護措施、對公務機關之監督等。二方面,2025年12月立法院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以專法方式規定研究利用與退出權等。本書改版均納入這些新修法之說明。另對近年來個資法刑事追訴的過度使用,以比較法角度進行補充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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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作者序
體例說明 第一章 各國個資保護法規 第一節 歐 盟/1 一、1995年個資保護指令/1 二、2016年個資保護規章/1 第二節 美 國/2 一、侵權法/2 二、各部門的資訊保護法/3 第三節 臺 灣/4 一、1995年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4 二、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5 第四節 中國大陸/5 第五節 本書採取綜合比較/6 第二章 憲法資訊隱私權 第一節 美國資訊隱私保護/7 一、憲法基礎/7 二、言論自由與資訊隱私之衝突/10 第二節 歐盟與德國資訊隱私憲法保障/12 一、德國資訊隱私權/12 二、歐盟人權規範/13 第三節 台灣之資訊隱私權/14 一、釋字第603號解釋/14 二、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16 三、採取歐盟概念/16 第三章 個人資料定義、行為主體與適用範圍 第一節 歐 盟/19 一、個人資料/19 二、資料處理/23 三、行為主體/25 四、適用範圍/27 第二節 臺 灣/29 一、個人資料/29 二、資料處理/34 三、行為主體/34 四、適用範圍/36 第三節 比 較/39 第四章 資料處理原則 第一節 歐 盟/43 一、合法性、公平性、透明度/43 二、目的限制/44 三、資料最少蒐集原則/44 四、正確性原則/45 五、儲存限制原則/45 六、完整性和保密性原則/45 七、課責原則/46 第二節 臺 灣/46 第三節 比 較/47 第五章 告知與當事人同意 第一節 歐 盟/49 一、告知與提供資訊/49 二、同 意/55 三、法國Google蒐集個資裁罰案/57 第二節 臺 灣/59 一、告 知/59 二、當事人同意/61 第三節 比 較/64 第六章 蒐集處理利用之合法事由 第一節 歐 盟/67 一、合法利用情事/67 二、非原始蒐集目的/71 三、監視器與個資保護:2019年TK v Asociaţia de Proprietari bloc M5A-ScaraA案/74 第二節 臺灣個資法/78 一、公務機關/78 二、非公務機關之正當處理事由/85 三、從監視器裝設問題思考法條問題/91 第三節 比 較/92 第七章 敏感性個資之特別限制 第一節 歐 盟/99 一、敏感性資料之禁止處理/99 二、不受敏感性資料禁止使用之限制/99 三、犯罪和違法紀錄之處理利用/102 四、Google搜尋引擎對個人敏感議題報導之處理/108 第二節 臺灣敏感性資料/112 一、六類資料/112 二、例外得使用/113 第三節 比 較/117 一、條文比較/117 二、判決書姓名公開問題/121 第八章 個人資料權利與行使 第一節 歐 盟/125 一、接近使用權/125 二、個人更正權/128 三、個人反對權(請求停止處理利用)/128 四、刪除權(被遺忘權)/130 五、個人限制處理權/133 六、更正刪除限制處理之通知/134 七、個人資料攜帶權/135 八、不受自動處理決策之對待權/135 第二節 臺 灣/137 一、各項權利/137 二、個人反對權/140 三、比 較/142 第三節 被遺忘權(不被查詢提及)/144 一、2014年C-131/12 Google v. AEPD搜尋引擎案/144 二、指令舊條文是否承認被遺忘權利/146 三、不被查詢提及(de-referencing)的地域範圍/154 四、臺灣法院未承認被遺忘權/155 五、個資法中個人反對權/157 第四節 當事人權利之行使/159 一、歐 盟/159 二、臺 灣/162 第九章 特殊情況之利用 第一節 言論與資訊自由(含新聞報導)/165 一、相關法條/165 二、2019年拉脫維亞Mr. Buivids案判決/167 三、臺 灣/170 第二節 官方文件之處理與公開近用/172 第三節 身分證字號之處理/173 第四節 僱傭關係下之處理/173 第五節 保密義務/174 第六節 教會及宗教組織現存之資料保護規定/175 第十章 研究利用 第一節 歐盟研究利用/177 一、公益建檔目的及科學歷史統計研究目的/177 二、個人權利保護的減少/179 三、研究利用之蒐集與處理/182 第二節 臺灣之研究利用/187 一、研究利用條款/187 二、構成要件/187 第三節 全民健保資料庫案/190 一、全民健保資料庫/191 二、訴訟爭議/193 三、評 析/198 四、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205 五、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207 第十一章 資安措施 第一節 歐 盟/211 一、一般義務與資料處理權限/211 二、個人資料之安全/216 三、資料侵害之通報與通知/217 四、資料保護長/219 五、資料影響評估與事前諮詢/222 六、行為守則與認證/226 第二節 臺 灣/232 一、安全維護事項/232 二、個人資料事件之通報與通知/234 三、資料保護長與專人/237 第三節 比 較/239 第十二章 跨境傳輸 第一節 歐 盟/245 一、移轉之一般原則/245 二、經認定具有適足性/246 三、須遵守適當保護措施之移轉/248 四、基於國際協議而移轉/250 五、特定情形下之例外/250 第二節 臺 灣/251 第三節 比 較/253 第十三章 監督與制裁 第一節 歐 盟/257 一、獨立監管機關/257 二、監管機關之權限、任務和權力/260 三、申訴或逕向法院請求執法/265 四、法律責任與訴訟/266 第二節 臺 灣/271 一、主管機關/271 二、對公務機關之監督/275 三、對非公務機關之監督/277 四、罰 鍰/280 五、民事責任/284 六、刑事責任/288 第三節 比 較/292 第十四章 美國醫療資訊保護法規 第一節 HIPAA隱私規則/298 一、該規則適用的範圍/298 二、個人資訊權/302 三、第一次提供服務前之告知/307 四、利用前需得到同意/308 五、利用前不需得到同意/310 六、資訊之特殊規定/316 七、機構內部要求/322 第二節 HIPAA資安規則/323 一、主要義務與彈性方法/324 二、行政保障(Administrative Safeguards)/325 三、物理空間保障(Physical Safeguards)/330 四、科技保障(Technical Safeguards)/332 五、文件保存要求/334 第三節 HIPAA之執法/334 一、違反本法之處罰/334 二、聯邦與州法之衝突/335 三、2009年HITECH修正/336 四、HIPAA執法實例:販售藥房處方箋/340 五、小 結/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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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楊智傑
現 職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雲林科技大學智財權與數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專 長 公法、智慧財產權、網路法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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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作者序 2013年因健保資料庫的訴訟爭議,健保署招標一個健康資料規範比較研究的研究計畫,我僥倖得標研究案,因而開啟了對歐盟個資指令、美國HIPAA隱私規則之比較研究。執行該計畫深入閱讀各國法令後,瞭解美國與歐盟對個資保護的態度有不小差距,也發現臺灣個資法內容過於簡陋。 2017年與出版社討論其他書籍出版時,聊到可以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撰寫一本教科專書,並開始慢慢撰寫。但因臺灣個資法的內容太過簡陋,落後歐盟GDPR一個世代;且因欠缺中央專責主管機關,沒有各種豐富案例(雖有案例但類型單純),因而,若只分析臺灣個資法的內容,沒有太值得撰寫之處。 筆者認為,要讓讀者更瞭解臺灣個資法的內涵與問題所在,透過比較法的視角,會更加深刻。由於歐盟GDPR是一個全新世代、體系健全的法制,透過GDPR的比較,更能清楚看出臺灣個資法缺了哪些內容,以及哪些條文太過空泛。因而,決定以GDPR各重要內容與臺灣個資法比較的方式,區分各章節,開始慢慢撰寫。 2021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後發先至,大幅參考歐盟GDPR架構與內容,比臺灣個資法更加進步。本書撰寫後期,決定將之納入比較,但僅在各章後以比較表方式呈現,不詳細介紹其條文。至於美國,由於屬於分散式立法,具體內涵也與歐盟GDPR模式有所差距,故不在各章進行比較,放在全書最後單獨介紹。 個人任職教師後因教學任務與其他研究規劃,僅能分配部分時間於公法研究,仍未忘情個資保護與隱私此重要議題。近年則有較多時間研究言論自由、資訊隱私等議題。此書完成一方面將個人累積多年的資訊與個資法相關研究,彙整改寫;另方面補寫許多個人對歐盟GDPR的理解與新近重要案例,未曾對外發表。最後全書以教科書章節安排呈現,希望具教科書的架構,又具比較法的深度。 本書部分內容,改寫自過去作者發表的相關論文與報告。另外部分案例與比較分析,參考本人指導學生之碩士論文或課堂報告,進行修改後納入本書。在此感謝游鈞同學、陳翊佳同學。 2022年8月,憲法法庭作出111年憲判字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宣示個資研究利用原則上合憲,但指出若干需要修法之處。此判決推動了一些修法。一方面,個人資料保護法2023年5月、2025年11月二度修正,宣示將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並增訂相關條文強化公務機關之個資保護措施、對公務機關之監督等。二方面,2025年12月立法院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以專法方式規定研究利用與退出權等。因配合上述幾項新發展,因而修改本書相關章節。也趁修改之時,另對近年來個資法刑事追訴的過度使用,以比較法角度進行補充論述。 楊智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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