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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法制與資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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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活動 | |||||||||||||||||||||||||||||
| .採購季|全方位實務專案升級(202610) | |||||||||||||||||||||||||||||
| .〔人工智慧的跨法重構-焦點話題〕書籍三本85折 | |||||||||||||||||||||||||||||
| 簡介 | |||||||||||||||||||||||||||||
數位化與資料化帶動社會轉型與法制變遷,本書以「數位社會」為論述主軸,嘗試建構數位與資料的法律思維框架,並透過資料與資訊的概念區辨,據以闡析資料治理的法制系譜與資料主權的規範意涵,進而探討資料開放利用的法治應然與實踐機制,同時思考數位啟蒙的時代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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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緒言:AI社會的法治課題
作者簡介 凡 例 引子:數位啟蒙?!/1 【觀念論】 第一章 數位社會與智慧治理──數位法制建構的思維框架 壹、引言:從智慧治理的涵義談起/29 貳、數位社會的問題面向與法治課題/33 第二章 資料治理的法制系譜 壹、數位社會的法制建構與基石概念/91 貳、資料的概念意義與規範體系/122 第三章 資料主權的規範關聯 壹、答問:什麼是資料主權?/142 貳、資料主權的概念性解構/144 參、資料主權的規範性關聯/152 肆、資料主權的法律問題性/158 伍、資料主權與資料治理/170 【制度論】 第四章 政府資料二次利用的法制系譜與法治課題──以個人資料保護為中心的思考架構 壹、提出問題:政府資料與個資保護/184 貳、思維起點/186 參、政府資料於公部門的二次利用/195 肆、政府資料於私部門的二次利用/205 伍、特殊資料二次利用的法治課題/210 陸、課題與展望/227 第五章 健康資料二次利用法制建構的基本課題──以學術研究目的為中心的立法論題 壹、思維起點/235 貳、基本概念/239 參、健康資料利用的容許性/256 肆、當事人同意與退出機制/264 伍、利用的程序與組織機制/277 陸、結語:思維取向與立法進路/292 柒、釋論《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基本課題/294 【綜 論】 第六章 數位法秩序的知識建構 壹、議題收束與觀念反思/319 貳、數位社會的法學知識系統/325 【附 論】 •《人工智慧基本法》的基本課題 壹、序 說/337 貳、法律定位/339 參、主管機關/346 肆、人工智慧/352 伍、風險管理/357 陸、法治行政/382 柒、資料治理/384 捌、結語:Taking the AI Basic Act Seriously/389 •AI生成的法律思考 壹、ChatGPT會思考法律問題嗎?/396 貳、人類如何思考AI的法律問題/397 參、法學者的視角與觀點/404 肆、後設思維:問題的問題/407 跋:數位時代的啟蒙運動!/411 參考文獻/415 事項索引/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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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李建良
中央研究院院士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著 作 數位法制與資料治理(2026年) 行政法制度十講(2026年,2版) 行政法基本十講(2026年,16版) 行政訴訟十講(2026年,7版) 人權理念與憲法秩序(2025年,增訂版) 多階段行政處分論──行政處分體系思維 (2024年,2版) 行政法裁判十講.卷二──行政法一般原則 (2025年) 行政法案例十講•卷一(2024年) 行政法裁判十講•卷一(2024年) 人工智慧與法學變遷(2024年) 人權思維的承與變(2010年) 憲法理論與實踐(三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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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緒 言 AI社會的法治課題 AI is like a cute tiger cub– 本專論成書於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已然全面進入且滲透政經社文領域的時代,「人工智慧社會」(AI社會)一詞也早見諸2019年9月國科會發布的〈人工智慧科研發展指引〉,成為官方政策的規範術語。在AI已全面深入人類生活之際,本書以《數位法制與資料治理》為書名,需要扼要說明題旨與論述脈絡。 法律制度發乎於社會之規範需求,社會轉型引動法制之遷易(法律變遷),此法制所以須與時而轉也!隨著社會數位化(數位社會),以數位為規範內涵的各式法制(數位法制),應運而生,既是必然,亦應然也。然則,社會的數位化只是社會實然面的變化,無法直接轉換成為應然的規範命題,因為數位運用是法律思考的工具與法律規範的對象,不是法律思考本身,故數位化與法之關係需要進行系統性的梳理與分析,提煉具規範性觀點及其法律問題性,方能形成一套數位法制規範的體系思維,AI源於社會數位化的過程之中,自不例外,此所以本書將「數位社會」放在論述的主軸位置(第一章),從「智慧治理」的觀念出發,嘗試建構數位法制的思維框架。本書首篇「觀念論」之命題昭示思考的線索必須回到數位化的形成過程及其相互聯繫的概念與術語,目的不在挖掘歷史陳跡,而是明瞭今人的切身處境,知所應對。 數位法制因社會數位化而生,數位化為資料的數字化,數位資料為數位社會的基本元素,環環相扣,資料為數位法制的基石概念與規範重點,理之當然,「資料治理」與「資料主權」成為數位社會的時興語彙,資料於治理與主權之間的相關性與重要性,於焉而顯。但此二概念(術語)指涉的內容同樣是「實然」多於「應然」,如何轉換為「法制概念」並予以規範體系化,為本書關注焦點,由此推繹出一項方法論命題:從歷史的視角以觀,資料法制早於資料數位化之前,數位資料並非生於「法真空」狀態。因此,數位化對社會的影響層面及其數位法制的思維取徑,於規範層次,須「由下而上」逐層分析;於時間序列,須「由前而後」交互觀察,既要掌握資料概念及其與既有法秩序的規範關聯,亦需解構並理析資料與資訊的要素及其彼此支撐的規範結構,方能跨越各法領域的藩籬、觸及數位法制的整全核心,本書「資料治理的法制系譜」(第二章)與「資料主權的規範關聯」(第三章)所建構的基礎觀念,義趣亦在此。 資料治理的法制體系,為數位法制的建構骨架及其法治課題的主題意識,根植於此,本書第二章將資料「治理」推演為資料的「個資保護」、「資料安全」、「資料流通」、「資料利用」、「資料開放」、「資料優化」等法制系譜,以明問題爭點與規範重點,俾知其然,並思其所應然。就中,資料流通、利用與開放,各有重點,又相互聯繫,概皆著眼於資料本身的價值,法制建構的思維取向在於資料利用價值的最大化,為當前各國資料治理法制的發展趨勢,於AI的開發與應用尤其重要,其法治課題也相對前沿而嚴峻。 承上理路,本書「制度論」以資料開放利用作為法制實踐的示範領域,一則以「個資保護」作為資料利用的界限,展示二者之間的消長關係;另則本於資料利用內含之利他觀點,以學術研究目的之資料利用為軸心,探索具前瞻性、挑戰性的資料利用法制維度。要之,個資保護著眼於「守備方」的角度,思謀資料利用的防弊機制;資料開放則是從「打擊方」視野出發,開展資料利用的興利機制。是故,「資料二次利用」的法制系譜先則側重在個人資料保護(第四章),繼之以學術研究目的為中心(第五章),探討資料開放利用之制度可能,俾以交互觀照、正反兼致,為數位法制知識體系奠基。最後「綜論」,在全局性的視角下,統覽數位時代下知識生產的特性,反思知識活動的本質,期能在理性辯證下,蓄積法學知識建構的驅動能量(第六章)。 書末收錄兩篇有關AI法學的研究近作,其一,因《AI基本法》之公布施行而作,為「百法待立」法制工程預作準備;其二,〈AI生成的法律思考〉為科普性短文,記錄筆者對於AI法學的階段性思考,收入本書,除供各界參考外,留下筆者生成法學智慧的思考藍圖,猶待開展,附識於此。 李建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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