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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企劃:中國大陸新民法總則 .論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規範形態/解 亘/5 .論意定代理權消滅型表見代理/張金海/15 .中國大陸民法總則的基本特徵及制度適用時的課題/朱 曄/31 .中國大陸民法總則非法人組織規定的解讀/李 昊/43 法學論述 .中國大陸國際商事仲裁司法審查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傅郁林、郭浩/76 .企業併購決策與團體協約協商事項界限之研究/邱羽凡/95 .勞動能力減喪損害賠償作為剩餘財產分配/陳明楷/112
兩岸案例評析:遺囑無效的律師責任 .論律師因見證行為對第三人承擔的責任/周友軍/131 .遺囑無效之侵權責任/陳聰富/141
中國大陸民法總則甫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乃係1987年施行之民法通則後,一項民事法制上的重要變革,規範內容包含民事基本原則的宣示、自然人的能力與監護制度、非法人組織的活動規範、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及訴訟時效等,具有甚多立法特色,本期即以中國大陸新民法總則,作為當期企劃之主題。 在法學論述方面,傅郁林教授針對中國大陸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審查,指出最高法院對於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較之下級法院更為嚴格和狹窄。最高法院奉行「仲裁友好」政策傾向和下級法院的「報告制度」,因而適用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更為罕見。邱羽凡助理教授研究企業併購決策與團體協約協商事項的界限,對於企業併購決策的模式提出新的觀點。陳明楷助理教授討論勞動能力減喪損害賠償,是否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認為臺灣裁判實務見解採取無償取得說,或依離婚時是否已受領而做不同認定,並不可採,應參考日本實務見解採取比例計算法,較為合理。 在兩岸案例評析方面,兩岸學者探討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致使遺囑無效時,律師應負之法律責任,究為侵權責任或契約責任。遺囑無效案,涉及純粹經濟上損失之侵權責任,何時成立的問題。多數國家採取侵權責任法則,認為律師對遺囑受益人負有注意義務,但德國法則採取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之理論,學說上就兩岸之不同侵權責任規定,進行比較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