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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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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法學教室
法學論述
實務選編
時事直擊
文獻新訊/133
測驗/135
大法官會議近期針對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權利,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本解釋主要是針對某死刑犯,於獄中期間,欲透過獄外友人出版回憶錄。遂向監所申請寄出個人回憶錄稿件,但遭到監所以部分內容有影響監所機關聲譽為由,請其修改後再行提出申請。該名死刑犯經提出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以「其爭訟之事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由,判決確定。進而提出大法官會議解釋,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並非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同時,認為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發收書信的檢閱權力,在維護監獄紀律規範目的之下,並無違憲。但仍應受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限制。本大法官會議解釋結論認為,部分監獄行刑法規範,在違反比例原則的前提之下,應屬違憲。此解釋一出,對於獄政的書信管理,勢必造成一定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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