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月旦法學教室第189期
|
||||||||||||||||||
| 本期內容 | |||||||||||||||||||
【法學教室】 •大法官「擴張標的範圍」而審理的判斷/吳信華 【基礎講座】 【法學論述】 【實務選編】 【時事直擊】 【文獻新訊】 【綜合測驗】
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公共建設興建或都市計畫等公益性需求,常需向人民徵收土地使用。然而實務上卻常發生,徵收土地後,土地徵收程序的需用土地人或機關,逾期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則產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即被徵收人)之收回權問題。依據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私有土地徵收後,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後屆滿1年,被徵收土地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土地所有人於補償發給完竣1年後次日起算,五年內得向徵收之主管機關聲請收回其土地。然而,土地原所有權人,基於資訊的不對等,常常無法得知被徵收土地之使用辦理情況。故本次大法官會議第763號解釋即認定,在此一般徵收程序情況,於本次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應檢討修正。包括應增訂通知義務、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時效停止進行、土地徵收主管機關應主動依本解釋意旨通知或公告後,時效始可繼續進行等。對於現行土地徵收程序所涉及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關係人等之法律關係,重新定位,殊值注意。 |
|||||||||||||||||||
| 注意事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