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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企劃】 一、投資者類型與董事勤勉義務 .股權眾籌投資功能優化的可行路徑/趙 吟
書籍
文章 .中國大陸董事勤勉義務執行之檢視──實證研究與制度反思/林少偉文章 二、勞動事件法評析 .勞動事件法總則章及調解程序規定評析/陳建文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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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保全程序及附則的評析/陳金泉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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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述】 .社會變遷與繼承法的新議題/黃詩淳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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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論《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21條「重大利益」特定事項之聲明/馮 霞文章
、劉 流文章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與精神損害賠償實證研究/高榮林文章
【會議綜述】 .中國大陸民法侵權責任編評析/陳聰富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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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手札】 (1)編輯手札 本期以投資者類型與董事勤勉義務為探討主題,首先由趙吟副教授針對股權眾籌(互聯網公開股權融資)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二種不同融資方式中,基於投資人要求及募資方式等差異,認為在監管上應區別對待股權眾籌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確立分類監管思路,針對各自的核心困境,分別設置相適應的制度規則,予以差別化的監管。 其次,由林少偉副教授針對董事的勤勉義務,採取實證研究的方法,分析法院所採用的歸責原則和裁判標準,藉鑒域外文獻,以期明確董事勤勉義務的裁判標準、逐漸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引入「商業判斷規則」作為利益衡平機制,進而完善中國大陸董事勤勉義務的相關規定。 本期之另一企劃主題為勞動事件法之評析。臺灣於2018年12月公布勞動事件法,目的在於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該法為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特別法,未來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該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始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對於勞動法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法學論述方面,黃詩淳副教授以社會變遷的觀點,指出繼承法的新議題,認為實務上「生前照顧之評價」、「遺囑以外的遺產規劃工具規避特留分」、「喪葬祭祀等事務的規劃」等三個繼承法上經常發生之爭議,實際上被繼承人的意願及規劃與法定繼承的預設規則不同。基於尊重被繼承人意願之立場,必須就法規範進行通盤整體的思考。 馮霞教授就《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21條「重大利益」特定事項之聲明,分析「重大利益」的內涵,清晰區分其與公共秩序的不同,有助於國家在批准該公約時對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項作出明確的聲明。此外,高榮林副教授收集「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相關案例近200個,進行分類研究,發現:逝者的骨灰、遺骨、棺材、墳墓,具有紀念價值的照片或視頻(結婚、生日),學位(曆)、榮譽證書等,都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但就「寵物」、「新房」、「人事檔案」、「作品載體原件」等物是否具有人格屬性上,實務上仍存有分歧,意見尚非一致。 最後,本期收錄陳聰富講座教授關於中國大陸民法侵權責任編評析的會議綜述,主要內容係討論中國大陸2020年即將頒布的民法典第六編侵權責任草案,就其規定提出整理與分析,提出個人見解,作為立法之參考。
(2)當期企劃手札 大型公司營運,需求大量資金,有待於投資者進行資金投入,擴充資本,增加營運動能。許多公司於徵集資金時,向少數特定人士要約,訂立投資契約,使其挹注資金,增加公司資金之運用,是為非公開型投資。反之,多數公司利用大眾幕資方式,使廣大投資者進行資金投入,享受公司營業利潤,是為公開型投資。 非公開之股權融資與大眾募資,其所吸引之投資者類型不同,不同投資者的投資目的,亦非相同。趙吟副教授認為:股權眾籌(互聯網公開股權融資)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乃是互聯網股權融資項下,兩種不同的融資方式。二者在投資人要求、募資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投資者資質、融資方式等方面的差異化要求,在監管上應區別對待股權眾籌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確立分類監管思路,針對各自的核心困境,分別設置相適應的制度規則,予以差別化的監管。 此外,公司營運之成功與否,取決於公司董事之勤於任事。因此,董事之勤勉義務始終為公司法上的基本要求。林少偉副教授認為,中國大陸2005年公司法確立董事負有勤勉義務,但公司法對此義務的規定語焉不詳,實踐中司法裁判者也無所適從。林教授採取實證研究的方法,分析法院採用的歸責原則和裁判標準,並藉鑒域外文獻,明確董事勤勉義務的裁判標準、逐漸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引入「商業判斷規則」作為利益衡平機制,以完善中國大陸董事勤勉義務的相關規定。 再者,臺灣於2018年12月公布勞動事件法,目的在於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該法為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特別法,未來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該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始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對於勞動法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就此,本期由陳建文副教授介紹勞動事件法總則章及調解程序之規定重點,說明該法對於勞動事件的界定,各種減少訴訟障礙之措施,及勞動調解機制的組織及程序運作等事項。陳金泉律師針對勞動事件法之保全規定,自解僱及調動無效訴訟切入,逐一就各條項規範探討如何適用、區分各種情況之適用可能會面臨之問題,並提出各該規範於立法上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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