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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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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版使用說明】 購買電子版的讀者,客服人員將會連繫您開通使用權限。 【當期企劃】營業秘密侵害之民刑事責任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但書規定「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之詮釋/王偉霖 •網路侵害境外營業秘密罪/王銘勇 •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計算/林洲富 【法學論述】 •「合理補償」作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有效要件 •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 •娛樂產業應重視申請註冊商標/林佳瑩 【跨境傳訊】 •臺灣破產法修正草案中免責制度研析與美國聯邦破產法制度之比較/趙萬一、郭德偉 【當期企劃】 現代各國經濟發展,取決於該國科技進步程度。因此無論任何國家,均以鞏固國內產業技術,保護尖端科技能量為目標。在各國技術競爭之中,隨著科技商業競爭日趨激烈,各國廠商無不以挖角方式,徵集不同廠商、不同國家之高端科技人才,以取得商業與技術的競爭優勢。 產業科技人才的流動,固然有利於科技知識發展,但在過程中,必須揭露、移轉許多商業及技術秘密,經常觸及營業秘密的侵害。就營業秘密之侵害,原本屬於私人間的糾紛,應由民事上的侵權責任法予以規範。然而,營業秘密涉及企業發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至鉅,侵害營業秘密,乃是對於企業主體的嚴重財產權侵害,因此法律上對於侵害營業秘密,乃課與刑事責任,以嚇阻違法行為。 本期首先由王偉霖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法人犯罪問題,參考日本法及美國法,檢討法人何時得以排除刑責。營業秘密法規定,法人須有「已盡力為防止行為」,始得免責。此項要件,如何認定,成為法人侵害營業秘密罪的關鍵,甚關重要。 其次,王銘勇兼任副教授探討網路侵害境外營業秘密罪,就網路跨境侵害境外營業秘密行為予以類型化分析,認為營業秘密法刑事責任規定保護客體應不及於境外營業秘密,但臺灣司法實務則採肯定見解。又網路跨境侵害中國大陸公司營業秘密時,最高法院認基於國際條約具有內國法效力,認為未經認許公司得提起告訴,值得注意。 最後,林洲富法官就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計算,認為營業秘密之價值,建立在市場機能,故計算市場交易價值時,應考慮市場上之經濟因素,進行經濟分析,計算較精準之市場交易價值。 【編輯手札】 隨著科技商業競爭日趨激烈,各國廠商無不以挖角方式,徵集不同廠商、不同國家之高端科技人才,以取得商業與技術的競爭優勢。在此過程中,必須揭露、移轉許多商業及技術秘密,經常觸及營業秘密的侵害。本期企劃以侵害營業秘密之民刑事責任為主題,由王偉霖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法人犯罪問題,參考日本法及美國法,檢討法人何時得以「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予以免責。再由王銘勇兼任副教授探討網路侵害境外營業秘密罪,就境外營業秘密是否為刑事責任保護客體,及未經認許公司(如中國大陸公司)得否提起告訴,進行實務分析。最後由林洲富法官就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計算,提出參考因素。 在法學論述方面,徐婉寧教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合理補償,在判斷標準上,除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參考因素外,就法院判決之參考因素進行分析整理,俾利於實務之參考。顏雅倫副教授以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為題,檢討廣明光電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就被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間無求償權,及三倍損害賠償之整體作用,對訴訟風險及和解與否的影響予以評價。林佳瑩律師以娛樂產業實務上所使用之各種文字、符號、形象、圖片等,具有商業價值與金錢價值,呼籲應重視申請註冊商標,以免無謂訴訟,並得保障應有的權益。 最後在跨境傳訊,趙萬一教授及郭德偉博士生就臺灣破產法修正草案之免責制度,與美國聯邦破產法制度進行比較,對臺灣破產法免責制度設計的不足與修正草案中的革新進行說明,並為其法條修正指出脈絡與依循,期使為未來破產法的改革提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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