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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3期(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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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版使用說明】 購買電子版的讀者,客服人員將會連繫您開通使用權限。 【當期企劃】中國民法典的解釋適用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論商事留置主體的界定標準 【法學論述】 •法域介面教義學 •民商合一下的商法與商事契約/王文宇 •介評中歐全面投資協定談判完成文本/許耀明 •AI新藥開發設計應用暨其可專利性之主客體法律議題探析/陳家駿 •傳染病工傷認定之桎梏與路徑 【案例評析】 •股東會決議瑕疵和認定要件 【當期企劃】 中國民法典於2020年通過施行,乃中國大陸法制建設的一大盛事,標誌著中國大陸民法學的研究與實踐,到達另一個重要的發展階段。中國大陸民法學之研究,多年來集中於法典化之努力,參酌國外立法與中國發展實況,就民法各個領域(契約法、侵權法、擔保法、物權法等),逐步立法,最後達成民法典的頒布,總結過去立法與實務經驗。至此,中國民法之立法工作暫時告一段落。爾後,學者所從事者,將轉移至民法典的解釋適用,以落實民法規定的規範,體現現代化的民法精神。 本期企劃,由鄭佳寧教授討論民法典電子商務法之規範適用,認為民法典關於網路侵權責任、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及合同保護義務,均無法解決電子商務平台內發生的特殊侵權問題,有必要由電子商務法規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安晉城講師針對中國民法典第448條規定的商事留置主體,關於企業的意義,認為「事業單位舉辦的經營性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據登記的形式標準納入商事留置的主體範疇,而農村承包經營戶、攤販及流動商販可以依據經營為業的實質標準適用商事留置制度。 【編輯手札】 中國民法典於2020年通過施行,乃中國大陸法制建設的一大盛事,標誌著中國大陸民法學的研究與實踐,到達另一個重要的發展階段。中國大陸民法學之研究,多年來集中於法典化之努力,於民法典頒布後,中國民法之立法工作暫時告一段落。爾後,學者所從事者,將轉移至民法典的解釋適用,以落實民法規定的規範。本期企劃以中國民法典的解釋適用為主題,鄭佳寧教授討論民法典規定與電子商務法之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並由安晉城講師闡述中國民法典第448條規定的商事留置主體。 在法學論述方面,蘇永欽教授就法教義學,指出不同法領域之間欠缺共識,造成法域間存在許多規範重疊和衝突,因此應藉由轉介、假借、義和、應和、統合與耦合等六種介面形式,進行法領域間的法教義學研究,以增加整個體系化的效益。王文宇教授以民商合一下的商法與商事契約為主題,以經銷契約、票據法判決及保證判決作為解釋商事契約之例,建構符合社會需求之民商法體系,注重民事與商事契約的不同本質,而應依契約性質為適當解釋。 此外,許耀明教授就2020年的中歐全面投資協定文本,進行初步的介紹與分析,從談判歷史、中歐立場、美國態度開始,理解CAI如何、為何可以談判完成等,分別介紹之。陳家駿律師就AI技術內涵及AI新藥專利之客體議題,如適格標的、電腦虛擬之可專利性、AI藥物專利三性與說明書描述明確性等,以及專利主體議題如發明人資格與專利權歸屬予以探討。孫國平教授針對中國《工傷保險條例》中,對於因工感染其他傳染病傷亡情形,並未明確給予工傷保障,目前僅對感染新冠肺炎的醫護及相關人員認定工傷,因此應打破中國大陸工傷保險制度的事故主義觀念,對傳染病予以三分路徑處理。 最後,在案例評析方面,陳彥良教授就股東會決議瑕疵和認定問題,指出最高法院判決中,無表決權人若參與表決並非積極侵害,故非重大違反的事實,重點在於「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議之瑕疵或影響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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