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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6期(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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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版使用說明】 購買電子版的讀者,客服人員將會連繫您開通使用權限。 【當期企劃】人工智慧的法律挑戰 .人工智能民法三題 .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戰與規制重點/鄭志峰 .人工智能系統可解釋性要求的法律規制/曹建峰 【法學論述】 .胡適的證據法思考/賀衛方 .懲罰性賠償金責任成立的抗辯事由 .後信託2.0時代信託法之修正動向/張大為 .從中國大陸《公司法(修訂草案)》論公司強制股份轉換立法/吳英志 【案例評析】 .論「不完全破產」 【編輯手札】 本期當期企劃以人工智慧的法律挑戰為題,由石冠彬教授討論中國大陸就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問題所圍繞的三個研究主題。鄭志峰副教授撰文「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戰與規制重點」,在於機器智能於不同應用場景下的風險特徵。曹建峰研究員指出,人工智能系統可解釋性要求的法律規制方式,在於透過「算法說明書」、算法相關信息披露等方式,以增進算法透明性。 在法學論述方面,賀衛方教授分析胡適在證據法方面的一些思考和探索,包括他關於傳統的考據之學與刑名之學之間關係的思考過程和觀點變化。作者特別提出胡適終生不解甚至頗有誤解的「自由心證」原則,結合歐陸證據法的演進歷程,給出自己的解說。 戴志傑副教授介紹美國懲罰性賠償金法制上的抗辯事由,藉以檢討臺灣立法規範與司法實踐的缺失,並提出具體修法建議。張大為助理教授指出,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後,臺灣信託法可參考日本2006年及香港2013年的修法內容修訂之。 此外,吳英志博士生認為,中國大陸公司法中多元股權收購模式不足與多元換股併購模式不足,可借鑑臺灣企業併購法關於公司股份轉換之立法模式,引入公司強制股份轉換,於中國大陸公司法第九章增列公司股份轉換規定,以填補企業併購基礎規範之缺陷。 在案例評析方面,鄭有為副教授以最高法院一則裁定為討論基礎,參考聯合國破產法立法指南、小微企業破產法立法指南草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債務清理法草案,提出破產法的整體觀察與建議,藉以完善債務清理法制。 【當期企劃】 在當代電子科技快速發展的時代,輔以資訊工程的進步發展,人工智慧成為影響人民未來社會生活方式的關鍵技術。人工智慧被運用於社會的每一個層面,生活住行育樂,工業、商業與農業,無不受到革命性的影響。在人工智慧技術應用上,必然引發嶄新的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如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人格權的侵害、人工智慧作為主體的可能性等,某程度挑戰了傳統法律概念及法律的解釋適用。 此外,人工智慧作為技術本身,也成為法律研究的工具。利用大數據對法院裁判的分析,人工智慧作為法官或律師辦案的協助工具,甚至以人工智慧法官或律師,取代法律人工作,對於法律研究的衝擊,不言可喻。 因此,本期以「人工智慧的法律挑戰」為題,由石冠彬教授討論中國大陸就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問題的三個研究主題:應否賦予人工智能民事主體資格、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應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及自動駕駛場景下的侵權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其次,鄭志峰副教授撰文認為,人工智能法律挑戰的背後,是機器智能對現有以人類智能為中心的法秩序的挑戰。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需要關注智能要素與應用場景兩個重點,同時關注機器智能在不同應用場景下的風險特徵,以便應對機器智能引發的法律問題。 最後,曹建峰研究員指出,「算法黑箱」導致的人工智能系統的不透明與不可解釋,因此需要法律、技術、市場、規範等多種力量,透過「算法說明書」、算法相關信息披露等方式,以增進算法透明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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