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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8期(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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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版使用說明】 購買電子版的讀者,客服人員將會連繫您開通使用權限。 【當期企劃】現代信託與破產法制
.後信託2.0時代信託業之管制模式及法制配套/王志誠 .高齡信託商品創新與信託法制/李智仁 .商事信託的界定/趙廉慧 .重整融資中的利益平衡 .中國大陸破產法的演進與改革/徐陽光、梁春瑾 【法學論述】 .脫法實踐之公司法因應/林少偉、洪喜琪 .高校性騷擾責任 .重大資產重組中的業績承諾補償協議/吳悠然 【編輯手札】 本期企劃具有二項主題:現代信託法制及破產法制。在信託法制方面,王志誠教授整理美國、香港、新加坡及日本等地區的信託法制,及業務發展趨勢,檢視臺灣信託業之管制模式及改革方向。李智仁執行長分析臺灣高齡信託商品之創新成果,並探討其中的創新元素與法制上因應之道。趙廉慧教授釐清商事信託的概念,認為商事信託屬營業信託的一部分,既存在商業公司的替代功能,又保持其作為信託制度的靈活性。 在破產法制方面,胡利玲教授針對破產重整中,為債務人繼續營業借款而產生的重整融資債權,提出一項清償優先順位的規則,具有啟示性。徐陽光教授與梁春瑾博士生則論述中國大陸破產法的發展,針對目前修法工作中,市場化、法治化及資訊化的破產法改革方向,進行分析說明。 在法學論述方面,林少偉教授與洪喜琪博士生認為中國大陸新的公司法改革,應充分尊重脫法實踐經驗,對強制性規則予以降格或鞏固處理。孫國平教授及賀琳研究人員討論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10條第2款規定的高校負有性騷擾防治義務,應參考美國法之見解,認為高校違反性騷擾防治的侵權責任應為過錯責任。同時可基於過失僱傭與留用機制、推定知情原則等,對過錯加以認定。吳悠然博士生討論業績承諾補償協議,認為該協議係屬新型的非典型合同關係。在條款內容的設計上,應當給予被收購方適當的激勵,並兼顧上市公司、目標公司和被收購方的利益平衡,以促進交易的公平、合理和效率。 【當期企劃】 隨著商業化時代的進展,現代信託法制具有多樣性,尤其金融業信託業者的出現,對於傳統信託法發生重大改變。再者,破產法在現代商業社會,也具有特別的重要性,公司重整與個人債務清理,均屬重要議題。因此本期企劃具有二項主題:現代信託法制及破產法制。 在現代信託法方面,王志誠教授指出,臺灣信託業法於2000年制定後,雖經7次修訂,當前信託業務之發展水準仍難以媲美美國、香港、新加坡及日本之榮景。因此王教授整理上述地區的信託法制及業務發展趨勢,就其信託業之管制模式進行分析,檢視臺灣信託業之管制模式及改革方向。 其次,李智仁執行長針對臺灣高齡化社會所需的信託法制,兼顧財富管理、安養照護、醫院醫療與社會福利等功能之信託商品,分析臺灣高齡信託商品之創新成果,並探討其中的創新元素與法制上因應之道。趙廉慧教授之論文在於釐清商事信託的概念,認為商事信託屬營業信託的一部分,和民事信託在功能目的、受益權、委託人及受託人的義務和責任等具有重要區別。商事信託既存在商業公司的替代功能,又保持其作為信託制度的靈活性。 在破產法制方面,胡利玲教授針對破產重整中為債務人繼續營業借款而產生的重整融資債權,提出一項清償優先順位的規則,具有啟示性。亦即,未設定擔保的重整融資債權自動視為「共益債權」,優先於所有無擔保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但不得優先於有擔保債權;對提出重整申請後至法院受理重整前,為債務人繼續營業的借款,可參照共益債務處理。又重整融資債權的優先清償地位,不應因重整程序的終止或轉換為清算程序,而失去效力。徐陽光教授與梁春瑾博士生則論述中國大陸破產法的發展,針對目前修法工作中,市場化、法治化及資訊化的破產法改革方向,進行分析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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