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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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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當期企劃】保險法面臨的當前危機與轉機
.借名投保法律效力之研究/張冠群 .網路投保中要保人身分確認機制之偽冒風險/張凱鑫 .中國大陸接管保險公司制度的當代發展與變革/高宇、雷成 【法學論述】 .合理定位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之權責 .由慶富案論公司法第9條虛偽出資的規定 .遺囑處分他人財產的效力/胡巧莉 .商業秘密的產權保護模式駁論 【會議綜述】 .大民法典:工具箱要更大,模板更多/蘇永欽、章程、常鵬翱、朱慶育 【編輯手札】 本期企劃以「保險法面臨的當前危機與轉機」,探討當前保險法面臨的新興問題,包括借名保險契約、網路保險業務及保險公司接管措施等問題。張冠群教授由保險之理論及相關規定,考察比較法,研討借名保險契約的效力,及保險契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張凱鑫助理教授針對網路保險業務產生的冒名詐保的風險,檢討現行法規之相關措施,能否防堵冒名詐保手法,並嘗試提出可能的補救方向。高宇副教授以「中國大陸接管保險公司制度的當代發展與變革」為題,檢討現行接管制度,包括啟動接管條件的可量化、監管組職責的明確、多元接管方式的選擇等問題。 在法學論述方面,郭土木教授探討董事會中納入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良窳,以及公司法監察人獨立監督的功能,如何因此強化以發揮治理之效果,尤其公司治理制衡之機制,與沉默小股東權益如何確保,有再探討的空間。 葉新民教授以慶富案為例,該案的慶富公司先將資金貸與其關聯公司,再由其為現金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並違反資本確定原則?葉教授由德國法上的資本原則出發,論及相關德國法規定,以探討慶富案應應如何判斷為當。 胡巧莉研究員探討遺囑處分他人財產的效力,認為在繼承開始時,遺囑人仍未能嗣後取得他人財產的效果,僅構成債之給付不能。立遺囑前附有他人給付請求權的遺囑人財產,不應被評價為遺產。且遺囑人立遺囑後,使他人取得針對特定財產的給付請求權,則構成對遺囑內容的撤回。 左梓鈺研究生針對商業秘密的產權保護模式,認為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本質是「違約行為」和「不法行為」,因此保護商業秘密的法理基礎是合同和侵權責任原理。依據商業秘密保護的法理基礎、中國大陸的結構形式、商業秘密與專利權保護之間的關係、以及制度選擇定理,中國大陸暫不必為商業秘密制定專門法。 在會議綜述,主題為「大民法典:工具箱要更大,模板更多」,自德國民法典出發,檢討債權與物權二分體例得失,進一步基於公私混合治理的型態轉變,反思物權法定主義。大民法典的構想,是嘗試在意定關係與法定關係的二分架構下,重構民法體系,作為管制提供更大的工具箱,為自治提供更多的模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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