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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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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裁判時報 .地方議會依地方制度法及釋字第527號而聲請釋憲? .教師解聘處分之行使期間 .尚未取得之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是否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之要件 .股份收買請求權計算公平價格之基準日及認定基礎 .裁定交付審判法官之迴避 月旦時論 法律大數據 .民事訴訟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提出限制之實證研究: 實務法學 .刑事訴訟法類: 法苑、法觀 .生活在陽台的外籍看護──人證、物證相互為用/施慶堂書籍影音文章 【編輯手札】 本期裁判時報公法部分,吳信華教授針對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即萊豬案),關涉地制法及憲法訴訟法中「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在釋憲程序問題上所涉及之訴訟類型、法律依據及其合致性判斷等難題,進行剖析與省思;蕭文生教授針對教師解聘處分是否為「管制性之不利處分」及是否無時效行使期間之限制等爭議,探究其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均深具參考價值。 民商法欄位部分,郭欽銘教授就一則最高法院判決見解,針對尚未取得之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是否屬於民法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得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爭議,整理實務正反論點,探究其是否符合目的論解釋。姜世明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最新之判決,重新檢視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可否基於當事人之真實義務,要求不負舉證責任他方須配合說明或提出文書,而令其負事案解明義務之民事訴訟法根本性爭議,評析法院之見解。王志誠教授則評析一則地院的主導性案例,闡述上市公司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時,計算公平價格之基準日及認定基礎之精確義涵。 刑事法欄位部分,柯耀程教授則評析最近重要的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針對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實質上是否等同已執行檢察官職務,而應依刑事訴訟法自行迴避之事由之疑義,提供重要之見解,值得學說實務研讀參閱。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許家源教授有關國民法官法的專文「公訴事實之同一性」,林臻�靰k官的「國民法官法與內部禁聲令」、法律大數據欄位沈冠伶教授等的「民事訴訟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提出限制之實證研究:以『顯失公平』為中心」,以及實務法學欄位中蘇凱平教授梳理最新刑事訴訟法之裁判見解發展,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中施慶堂前檢察官「生活在陽台的外籍看護──人證、物證相互為用」的法律小品,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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