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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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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法學教室】 .公立大學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權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十五講 【法學思維導引】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書籍影音文章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不實指控影響競爭!?──淺談營業誹謗 .罰金刑的目的與問題 【編輯手札】 不同的法規範基礎、公私立大學與救濟可能性,在司法實務上已交織成複雜各級教師權益救濟管道。憲法法院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基於學術自由與訴訟權保障,對公立大學開放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理由說明不續聘係基於聘任的行政契約關係而為的意思表示,卻似乎治絲益棼。許育典老師在本期中,簡略介紹前述憲法判決之內容。請讀者務必先理解相關法規範,其次留意行政法院實務與未來修法動向。教師法規定解聘與不續聘之態樣不一,尤其是除了解聘外,加上一至四年或終身不得聘任之管制,拘束所有學校。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透過徵詢形成統一的法律見解),區分法律關係為二:對公立學校之解聘不合法,以學校為報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而對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解聘並停止聘用之不合法,則屬管制性行政處分,為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對於教師權益救濟或者紛爭解決一次性,此種割裂救濟管道之方式所造成之影響,尚待觀察。 今年甫修正之證券交易法,關於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之股東會召集權規定,蔡英欣老師在本期中透過案例解析修正條文之適用。王士帆老師透過案例解析,關於境外證人之警詢筆錄以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在訴訟程序中之證據能力,以及法院之證據調查或曉諭檢察官調查之義務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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