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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律評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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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失落的二十年 .彈劾(Impeachment):探討證人的證明力/王緯華文章、戴紹恩 .司法詢問員制度與刑事審判交互詰問操作之調和/陳奕廷書籍影音文章 【司律評台】 .商業會計法之財報不實罪是否應以具備「重大性」為要件/吳承學影音文章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的法律評價 【誰說法治】 .淺論自駕車發展對美國汽車保險之衝擊與可能展望/陳豐年書籍文章 .第三方支付洗防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的發展/江欣曄文章 .房屋稅的社會目的探討──以臺北市的房屋稅為中心/蔡昱延 【律師智匯】 .船舶保養修繕時之保管義務、保險代位權之行使及營業利益之損失 .公布姓名處分之訴訟類型與撤銷罰鍰處分之返還請求 編輯手札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在2003年9月1日迎來重大翻修,除了證據能力層次引進美國法發展已久的傳聞法則,合法調查層次也全面實施「通常程序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此後,傳統的職權進行主義便轉型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沿用至今。但這裡所謂的「改良式」,實質上卻保留諸多職權進行主義的核心概念,最明顯的莫過於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的「卷證併送法院」、第163條第2項的「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以及第166條第4項的「法官補充訊問證人」制度。由於制度上依舊容許法院種種職權介入,也難怪新制普遍遭人詬病為「披著當事人進行主義外衣的職權進行主義」。 這些早期殘留制度,在在都嚴重侵蝕著交互詰問的落實。理由顯而易見,在卷證併送的作業環境下,開庭前法官早已接觸卷證資料而形成有罪心證,任何對訴訟造成延滯的行為──即便是辯護人戰戰兢兢地為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權──都不受到歡迎。法官更樂於放任檢、辯雙方草草帶過詰問流程,一切留待依法補充訊問證人的環節,讓法官可以為了書寫心目中的判決書而充分且恣意地發問。久而久之,消極不詰問、不異議成為法庭的常態,而積極認真詰問乃至於提出異議的辯護人,則被視為「阻撓程序」的不討喜角色,處處受到掣肘。在這種畸形的制度運作下,辯護人委實難以產生精進交互詰問技術的動機。諷刺來說,正是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扼殺了交互詰問的落實與強化。 本期以「交互詰問二十年的困境與挑戰」為專題,特邀請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義謙法律事務所林俊宏主持律師撰寫「失落的二十年──臺灣交互詰問制的狀況及困境」一文,詳細剖析交互詰問施行20年來所面臨的制度性問題,觀察入微、鞭辟入裡,值得細細品閱。另邀請美國加州的執業律師王緯華先生與宇皓法律事務所戴紹恩律師合著「彈劾(Impeachment):探討證人的證明力」一文,介紹自身在美國的訴訟實務經驗,供作台灣未來法庭操作的借鏡,十分具有參考價值。最末,筆者也從近期的司法詢問員新制切入,撰寫「司法詢問員制度與刑事審判交互詰問操作之調和」一文,探究司法詢問員介入交互詰問流程時所應呈現的合理風貌,盼待能有拋磚引玉之效。 在專題外,本期還收錄有商業會計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稅法、比較法與判決分析等豐富且優質的文章,邀請讀者們共赴這法律實務饗宴。 副總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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