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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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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 ||||||||||||||||||||||
裁判時報 .性騷擾防治法上性騷擾之認定 .被扭曲的土(耕)地利用關係?錯付的基地利用權? .父母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之義務分擔及程序擔當 .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之再訴禁止 .放火罪作為抽象危險犯及其既未遂 .水泥封屍案 證據裁判的試煉 智匯觀點 .平台外送人員的勞工從屬性之司法實務比較研究(上)/林更盛書籍影音文章 月旦時論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分割與金錢補償 .淺論勞動調解技巧/陳婉玉文章 實務法學 .刑事訴訟法類: 【編輯手札】 本期裁判時報公法部分,侯岳宏教授以一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對象,分析檢討如何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之要件,並相應論介性騷擾防治法2023年之修法,對於益受重視之性騷擾防治工作,確定判斷性騷擾概念之標準更形重要,值得重視。 民商法欄位部分,吳瑾瑜教授撰稿以一則最高法院及其歷審判決為題,涉及房地分離是否有民法第867條法定地上權或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作為基地利用權正當依據之爭議,特別是基地上之建物為違章建築時,最高法院及歷審判決之不同見解是否妥當等疑問,重新檢視並反思此一臺灣特有卻歷久彌新之實務難題,值得品味。林玠鋒教授針對最新之最高法院判決,深入探討父母請求給付子女未來及過去代墊之扶養費,其義務分擔的實體法依據與程序擔當之訴訟法上地位等難題,對法院實務在實體與程序上具高度參考價值。陳瑋佑教授賜稿評析最新之最高法院見解,徵引德國及日本比較法文獻,詳細論述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所定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之再訴禁止效,是否因第二審合法訴之變更而發生,暨應如何妥適劃定其客觀範圍等程序法上重要問題。 刑事法欄位部分,徐育安教授選擇最新之最高法院判決,從德國法比較論述放火罪作為抽象危險犯,法條中「燒燬」之意義應如何理解以判斷其既未遂,並重新省思向來之實務見解。林裕順教授則針對一則國民法官法之案件為對象,參考日本實務案例與文獻,比較說明個案中國民法官如何就被告否認犯罪且無直接證據的案例,具體實踐「證據裁判」之證據評價,對於進行中的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深具啟示性。 在其他欄位,本期智匯觀點林更盛教授之學術專文:「平台外送人員的勞工從屬性之司法實務比較研究(上)」,月旦時論中鄭煜霖法官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分割與金錢補償——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判決出發」、陳婉玉法官之「淺論勞動調解技巧」,以及實務法學欄位中蘇凱平教授梳理最新刑事訴訟法之裁判見解發展,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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