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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2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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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本期試讀】
【法學教室】 .親愛的,抱歉!我不要生小孩 .據實說明義務之範圍 【法學思維導引】 .當親權遇到海牙公約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書籍影音文章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經銷商必須聽我的!? .強制處分與律師與被告間自由秘密溝通的保障 【編輯手札】 法律工作的核心內容在於說理論證,本期提供了兩篇法學思維導引之文章,希冀促進讀者對於論證方法之思考。古承宗老師以「適性犯與足生損害要件」一文,探討適性犯的足生損害要件與解釋,認適性犯作為獨立的犯罪,應運用於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交錯領域,而法官在個案確認具體的行為危險性,須在保護法益內容應加入實質化需求的條件,避免個案行為的危險性評價淪為恣意且空泛。陳榮傳老師以「當親權遇到海牙公約」 一文,以最高法院之裁判違憲重為裁判的內容為基礎,探討與釐清裁判所引用海牙公約條文之意旨,以促成速審速決,盡速返還兒童,再靜待實體親權或監護爭議的終局解決,進而指出法院依法理應正確適用該公約條文。 俄烏戰爭應用無人機於戰場,改變戰爭面貌。無人機之應用越來越普遍與廣泛。林鈺雄老師以「無人機調查室內空間之授權與救濟」一文,探討刑事訴訟法新修正特殊強制處分之解釋適用、使用無人機為科技偵查之發動對象與門檻為何,如何適用相對法官保留以及如何為救濟。 在COVID-19疫情期間,對於政府為控制疫情所為之應變與防疫措施,法律上討論甚多。在本期中,吳秦雯老師以「我國憲法架構下之緊急權」一文,指出由法律特別授權設置之機關(指揮中心),經由措施法之授權而訂定公布相關一般性措施應屬於憲法緊急權之行使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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