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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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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當期企劃】公司法與證交法的最高法院新見解
.有限公司股東資訊權及表決權受侵害之救濟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 .公司代表人簽發票據交付於己之效力 【法學論述】 .對非特定人與特定多數人公開招募爭議之探討與立法芻議/郭土木 .企業併購時董事利害關係與說明義務 .論現代信託法制下之債權人保護 .程序化交易規制框架的類型解構與路徑優化/鍾維、錢程 【編輯手札】 當期企劃為公司法與證交法的最高法院新見解分析,由王志誠教授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02號民事判決,討論有限公司股東資訊權及表決權受侵害之救濟方法。郭大維教授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探討臺灣內線交易之規範理論;行為人是否必須實際利用內線消息,始構成內線交易,或是只要實際知悉內線消息後買賣有價證券即可構成內線交易。江朝聖教授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民事判決,討論違反公司法第223條行為,是否對公司代表人之代表權之限制。 在法學論述方面,郭土木教授指出,最高法院依嚴格文義解釋,對於公開招募作最嚴格的限縮解釋,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股東、公司員工與特定多數人等皆排除適用,在法律適用上不符主管機關之監理實務,及國際證券交易之立法實務。 周振鋒教授以遠傳電信併購亞太電信為背景,探討企業併購過程中,董事利害關係與說明義務在現行規範下產生的疑義,並就本案衍生訴訟的法院見解,研析董事是否「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認定標準,及其揭露方式之要求。 郭振揚先生論述英美法的「反欺詐性轉讓財產」(fraudulent conveyance)法制,適用於信託,遏止委託人基於阻礙、拖延或欺騙債權人等目的設立信託。臺灣信託法之類似規定,適用範圍較為限縮,法制設計上建議得借鏡英美立法例,進一步衡平善意受益人之權益,避免不公平的情事發生。 鍾維副教授及錢程博士生指出,從比較法視角觀察,程序化交易規制框架存在規則型、原則型與混合型三種類型,混合型框架因兼容規則與原則的雙重優勢,成為主流範式。合理建構混合型框架需兼顧縱橫兩個維度:橫向上,應根據規制對象特徵匹配工具類型,其中演算法規制宜採用原則性規範,而資訊規制、公平性規制及行為規制需配套具體規則;縱向上,需依據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規制,對高頻交易與機器學習演算法等高風險領域強化規則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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