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12.23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1號令
摘要
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之平臺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處罰
說明
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及利用網紅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之平臺,未依本部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規定辦理。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免予處罰:
一、上開作業規範第3點第7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於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同作業規範第5點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
二、上開作業規範第3點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網紅,於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同作業規範第6點規定申報網紅收入,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