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搜尋結果:內線交易主體 搜尋結果 讀懂判決:會計 2024/02/02 基於控制關係或利用他人名義而為內線交易?──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 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