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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針對侵權行為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於因債務不履  
2018/10/05
上訴人原名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公司),於民國97年1月1日與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舊復○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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