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基於控制關係或利用他人名義而為內線交易?──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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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Is Inside Trading Based on Controlling Relationship or under the Names of Other Parties? Comments on a Supreme Court Decision 2022 Taishan Zi No. 20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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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核心 | 本文擬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論及內線交易主體之問題,因實務上甚少有判決基於「控制關係」論斷為被告涉犯內線交易之身分,是以本文將統整相關見解,探討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所謂「基於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其認定範圍及認定基準為何;此外,如法人對發行公司具前述之控制關係,而法人之負責人亦同時對發行公司具備同條項第1款之內部人身分時,則於此類以法人名義買賣股票而為內線交易之情形下,應如何認定內線交易之主體,本文將一一剖析上開疑義。 | |
| 延伸學習 | 證交法第157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基於控制關係」獲悉內線消息,所謂控制關係,究竟意何所指? 其範圍及認定之基準各為何? 甚為重要!此與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專章,第369條之1∼3等規定有密切關聯,學者見解與法院實務有無不同? 值得深入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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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訖頁 | 076-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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